華中科技大學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9-06-14 15:26:11陽光高考
華中科技大學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華中科技大學章程》,結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華中科技大學。主校區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喻路1037號(郵政編碼:430074);同濟校區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漢口航空路13號(郵政編碼:430030)。
第三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綜合性大學,是首批“雙一流”建設高校,是國家首批實施“211工程”重點建設的大學,國家“985工程”建設高校之一,上級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四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培養計劃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達到本科畢業生規定要求時,準予畢業并發給華中科技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華中科技大學學士學位并發給學位證書。醫學八年制學生授予學位的等級根據教育部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決定學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項。學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員會,在制訂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負責為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
第六條 校學生工作處全面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教育部有關招生法規、政策以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政策。執行學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向本科生招生委員會匯報本科生招生工作進展,通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事項。
(二)根據學校年度招生事業計劃,科學、合理地編制招生來源計劃。
(三)組織開展學校招生宣傳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務及咨詢工作。
(四)代表學校錄取各類考生,并負責處理錄取中的各種問題。
(五)對錄取新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
第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監督投訴電話:027-87543616。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統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發展實際、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城鄉及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申報年度招生計劃。
第九條 在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內,學校科學、合理地編制年度招生來源計劃。
第十條 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將招生總計劃的1%作為預留計劃,用于調節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的問題。
第四章 招生類型
第十一條 學校本科招生的主要類別有:普通高考(含統考錄取、藝術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自主招生、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民族班、內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保送生;華僑及港、澳、臺地區學生。
第十二條 報考學校的所有考生(保送生除外)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華僑及港、澳、臺地區考生須參加聯合招收港澳臺華僑學生辦公室組織的文化考試,澳門地區學生也可參加澳門四高校聯合入學考試,臺灣地區學生也可參加臺灣地區大學入學考試學科能力測試。
第十三條 自主招生學生、高校專項計劃學生、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學生、高水平運動隊學生須參加學校組織的文化或專業考試及相關考核。考試(考核)安排以年度招生簡章為準。
第十四條 報考藝術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的考生須通過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招辦)組織的專業測試;報考高校專項計劃的考生須通過所在省級招辦的資格初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應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