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科技大學2019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9-06-13 11:29:50陽光高考
電子科技大學2019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電子科技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電子科技大學,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英文縮寫為UESTC。學校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國家“985工程”、“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是國家建設“世界一流大學”A類高校。電子科技大學是一所以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為核心,以工為主,理工滲透,理、工、管、文、醫協調發展的多科性研究型大學。
第三條 電子科技大學本科招生采用“電子科技大學”(國標碼10614)和“電子科技大學(沙河校區)”(國標碼19614)兩個名稱,分別有獨立的招生院校代碼,招生時分別錄取,考生填報志愿時應分別填報,畢業時所頒發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均為電子科技大學,證書種類均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本科辦學地點分為清水河校區和沙河校區:清水河校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西區)西源大道2006號,沙河校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建設北路二段四號。
第四條 電子科技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五條 電子科技大學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電子科技大學設立由校領導、紀委辦公室、監察處、教務處、學生工作部、本科招生辦公室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本科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電子科技大學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條 電子科技大學設立由校領導、教務處、發展規劃處、學生工作部、本科招生辦公室等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本科招生委員會,負責為本科招生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在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民主監督和管理作用。
第八條 電子科技大學設立由教務處、本科招生辦公室、特殊類型招生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小組,負責擬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各類招生簡章及相關實施方案,解決招生過程中出現的相關事項。
第九條 本科招生辦公室是電子科技大學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 電子科技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電子科技大學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科學、合理編制學校分省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批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電子科技大學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各省的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十三條 電子科技大學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實行平行志愿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四章 招生類型及錄取原則
第十四條 電子科技大學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港澳臺僑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和學校的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五條 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電子科技大學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加分投檔。
第十六條 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考生進檔后,在思想政治考核合格、體檢合格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電子科技大學原則上予以錄取。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當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數不足時,電子科技大學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