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6-13 10:06:25陽光高考
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學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普通專科招生錄取工作。
第三條:學校概要
一、學校全稱: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二、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統招普通專科學校
三、辦學層次:高職高專
四、學校國標代碼:14494
五、學校地址:江西省大城·昌西文化產業園昌西大道66號
郵編:330814
六、主管部門:宜春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招生機構與監督機制
第四條:學校設有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學校成立以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為組長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察招生錄取全過程,并接受新聞媒體、考生及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條: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處,負責組織和實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七條: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專業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19年面向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八條:經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公布,同時學校也通過本校網站、招生簡章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在錄取過程中,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報考生源狀況,經研究并報請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內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條:收費標準: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各省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學校下發2019年新生報到須知。最終以宜春市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有關收費標準規定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學校實施高招“陽光工程”,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十二條:學校同意并執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制定的有關投檔的政策規定。服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批次安排。
第十三條:考生意愿和錄取順序
1、學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績為重要依據,在德智體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礎上,對進檔考生根據各省劃定的分數線,根據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對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級差沒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2、我校藝術類專業投檔及錄取遵循各省(區、市)相應高職(專科)藝術類錄取批次的具體投檔模式和錄取辦法。對于江西省內達到省統考專科專業合格線和藝術類專科文化線的考生,依據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錄取,文化成績總分相同時,按單科成績排序(科目順序依次為語文、數學、外語、技術),各科成績相同再看專業成績,最后擇優錄取。其他省份根據各省錄取精神具體參照。
3、學校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學校非外語類專業公共外語教學均使用英語語種。
第十五條:學校錄取結果以各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為準,并在本校招生就業網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