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學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6-13 08:21:43陽光高考
南昌大學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和新時代全國高等學校本科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培養“既有堅定政治認同、強烈國家意識、勇擔社會責任、堅守文化自信、又有健全人格養成、寬厚基礎知識、扎實專業技能、開放創新思維、恪守科學精神、寬廣國際視野”的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南昌大學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深入實施高校“陽光招生”工程,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為南昌大學,國標代碼為10403,公辦院校,注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學府大道999號,郵編330031。學校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是江西省教育廳。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雙一流”計劃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是江西省唯一的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是教育部與江西省部省合建高校,是江西省高水平大學整體建設高校。學校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并設有博士后流動站。
第四條 學校本科招生的主要類別有:參加普通高考的學生(含藝術類考生、高水平運動員、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蘇區專項計劃、新疆內地高中班、新疆南疆單列計劃、新疆克州定向);保送生;單考單招高水平運動員、運動訓練專業學生,優秀運動員;港澳臺僑學生(港澳臺僑聯招、香港免試生、澳門保送生、臺灣免試生)。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六條 南昌大學招生與就業信息網(http://zjc.ncu.edu.cn)是學校招生信息公開網站。學校通過招生與就業信息網發布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等信息,提供錄取結果查詢等服務。
第七條 學校現有前湖主校區、青山湖校區、東湖校區、鄱陽湖校區、撫州校區等5個校區。前湖主校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青山湖校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東湖校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鄱陽湖校區位于江西省共青城市;撫州校區位于江西省撫州市。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分管校領導和紀委書記等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政策,討論決定學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 學校成立由分管本專科招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招生與就業工作處、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各學院負責人組成的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小組,主要職責是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統籌協調相關招生工作。
第十條 學校招生與就業工作處具體負責本專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教育部有關招生法規、政策以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下同)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招生政策。執行學校招生章程及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
(二)根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實施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三)組織開展學校招生宣傳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務及咨詢工作。
(四)代表學校錄取各類考生,并負責處理錄取中的各種問題。
(五)對錄取新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
第十一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下簡稱來源計劃)編制及使用情況,統籌考慮各省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優質教育資源享有情況、生源質量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來源計劃。
第十三條 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錄取平行志愿超出1:1比例投檔到我校且專業服從調劑的考生、調節各省高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的問題。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專業招生計劃動態平衡機制。對于社會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專業,可適當增加招生計劃;對基礎學科或就業形勢好但報考人數少的專業,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對個別社會需求量小、學生報考少的專業,學校可調整其招生計劃,對其采取減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辦法。
第十五條 各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詳見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書,或查閱我校對外公布的招生簡章。
第四章 入學考試(考核)
第十六條 普通高考生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新疆內地高中班、港澳臺僑學生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及我校當年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組織對保送生、藝術類考生、高水平運動員和運動訓練考生等進行遴選和考核測試,測試時間、要求及有關事項以當年招生簡章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