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戲劇學院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2)
2019-06-07 10:07:15陽光高考
第十四條 中央戲劇學院高考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劃定辦法:
1、表演專業(話劇影視表演、話劇影視表演雙學位班、音樂劇表演、歌劇表演方向)、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廣播電視節目主持方向):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同科類本科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劃定;
如中央戲劇學院招考方向考試科目涵蓋多項省統考科類,并經中央戲劇學院與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共同認定為該招考方向對應多項省統考類別合格標準的,在考生參加且取得合格的省統考科類中,參考較低科類本科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青海省、湖南省藝術類本科錄取分數線分別按照省本科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5%劃定;甘肅省藝術類本科線參照校考本科出檔線劃定;山西省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線按山西省藝術類一本線劃定;
2、表演專業(舞劇表演、京劇表演、京劇音樂伴奏方向):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科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45%劃定;
3、戲劇影視美術設計專業(舞臺設計、舞臺燈光、舞臺服裝、舞臺化裝、舞臺造型體現、舞臺技術方向):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科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75%劃定;
4、戲劇影視導演專業(戲劇教育、影視編導、影視制片方向)、戲劇學專業(戲劇史論與批評、戲劇策劃與應用方向):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科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80%劃定;
5、戲劇影視導演專業(戲劇導演、演出制作方向)、戲劇影視文學專業(戲劇創作方向、電視劇創作方向):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科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85%劃定。
6、藝術管理專業(劇院管理方向):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科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劃定。
對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本科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參照自主招生控制分數線或自主招生錄取參考線劃定(分文、理科對應批次線),本科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參照本科批次線劃定(分文、理科對應批次線)。對于藝術類考生無法區分文、理科(即文、理科考試科目均一致)的省份,參考較低科類分數線執行。
第十五條 取得多個招考方向專業考試合格證的考生,錄取時以考生填報的《中央戲劇學院2019年多專業志愿順序表》專業志愿順序為準。
第十六條 中央戲劇學院本科招生規模以教育部當年批復的總招生計劃數為準,如批復數超過當年招生簡章計劃招生數或錄取時某一報考方向出現剩余計劃,中央戲劇學院將根據各招考方向志愿填報情況及計劃完成情況,結合中央戲劇學院各招考方向的班級規模、學科性質、人才培養模式、師資配備等情況,由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集體決議對招生計劃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七條 招生計劃、專業考試時間、地點、報考手續、考試科目和要求等詳見《中央戲劇學院2019年本科招生簡章》。
第十八條 中央戲劇學院校際交流項目的招生及錄取辦法,按照校際交流項目合作協議和我院本年度相關類別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九條 中央戲劇學院對考生高考外語語種不作限制。但公共外語課只開設英語,請非英語語種的考生謹慎填報。
第二十條 學生入學三個月內,中央戲劇學院統一進行體檢及專業測試復核。復核中如發現有偽造學歷、考試作弊等舞弊行為者,不符合招生條件者,或在報名、考試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中央戲劇學院學費標準為:表演、戲劇影視導演、戲劇影視美術設計、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每學年10000元(京劇表演、京劇音樂伴奏招考方向免學費),藝術管理、戲劇學、戲劇影視文學專業每學年8000元。校際交流項目學費標準按照校際交流項目合作協議和中央戲劇學院本年度相關類別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二條 中央戲劇學院招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新生入學體檢未達到學院入學標準的,經中央戲劇學院指定醫療單位診斷不宜在校學習,但短期治療可達到國家規定的入學體檢標準者,經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第二十三條 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招考方向畢業要求者,頒發中央戲劇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國家及學院學位授予相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 中央戲劇學院招生咨詢電話:010-64040702,官方網址:www.zhongxi.cn,本科招生網網址:https://zhaosheng.zhongxi.cn,招生監察辦公室電話:010-56620371。
第二十五條 中央戲劇學院不舉辦任何形式的藝術類專業考試考前輔導班,任何單位或個人以我院名義舉辦考前輔導班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通過中央戲劇學院陽光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及中央戲劇學院本科招生網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中央戲劇學院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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