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學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9-06-04 11:41:18網絡整理
北京理工大學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我校全稱為北京理工大學,是國家公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國家“211工程”“985工程”“雙一流”重點建設的高校。辦學目標為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本科辦學地點分中關村校區和良鄉校區:中關村校區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5號,良鄉校區位于北京市房山區良鄉高教園區,本科基本學制為四年。
第二條 為了保證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理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北京理工大學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五條 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北京理工大學設立由校領導、紀檢、招生、教學、學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北京理工大學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條 北京理工大學設立由校領導、紀檢、財務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黨風監督員參加的本科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對本科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八條 北京理工大學設立由校領導、紀檢、招生、教學、學生等有關部門和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的本科招生委員會,負責為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在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
第九條 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北京理工大學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具體負責學校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宣傳和招生咨詢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北京理工大學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本校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編制。
第十二條 北京理工大學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三條 北京理工大學預留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1%的計劃,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預留計劃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投放使用。
第十四條 北京理工大學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錄取時學校將對部分生源質量好的省份適量增加招生計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北京理工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北京理工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實行“陽光工程”。
第十六條 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高考改革試點的上海市、浙江省按其有關規定執行。藝術類按照各省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投檔方式和我校相應錄取規則執行。
第十七條 北京理工大學在提檔時原則上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八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符合北京理工大學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北京理工大學依據考生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并安排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考生投檔分整數位相同時按相關科目排隊擇優確定專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文綜、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理綜、外語;各科目分數均相同時,根據其專業志愿同時錄取。浙江省考生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按其有關規定直接投檔到專業。上海市考生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按其相關規定投檔;投檔分整數位相同的考生安排專業時參考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同分投檔的規則執行。我校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我校在全國部分省份實施滿足考生專業志愿的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對參加我校測試合格并經認定的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外語類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按生源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統一安排和我校要求填報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