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民族大學2019年本預科招生章程
2019-05-29 16:34:17陽光高考
北方民族大學2019年本預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關政策法規,結合北方民族大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以確保招生工作規范有序,有效維護考生合法權益。
第二條 學校全稱北方民族大學,院校國標代碼11407,直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民委”)。學校坐落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首府銀川市西夏區文昌北街204號。
第三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多學科綜合性大學,擁有博士、碩士、學士三級學位授予權。本科學制為四年,預科學制為一年。
第四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和預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北方民族大學設立由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工作委員會,下設本科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本預科招生工作,制定學校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研究決定本預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條 北方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本預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普通本科、預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學校監察處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并自覺接受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共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按照教育部和國家民委的招生工作相關要求,學校綜合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族比例、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區域發展及就業需求等因素,科學編制分省分專業計劃。
第九條 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學校按教育部與國家民委的規定預留少量計劃,預留計劃數不超過計劃總數的1%(2019年不超過52人),用于調節各省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較少民族生源等問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我校招生工作全面貫徹落實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要求,堅持公平競爭、公開選拔、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一條 學校面向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包括漢族在內的各民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少數民族考生優先錄取。根據教育部、國家民委有關政策,學校普通本科類面向全國招收包括漢族在內的各民族考生,其中少數民族考生約占招生總數的65%左右,預科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二條 調檔比例:我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5%以內。
第十三條 考生身體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及有關部門聯合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 男女比例:各專業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條 外語要求:我校公共外語課程開設英語、阿拉伯語、日語、德語、俄語、法語、西班牙語7個語種,以其他語種報考我校的考生應慎重;報考英語、商務英語、日語、阿拉伯語專業的考生,高考外語一般為英語,但如果高考外語考試語種與其所報外語專業語種相一致,也可報考。
第十六條 非平行志愿投檔時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條 學校認可經教育部同意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投檔成績進行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普通本科(非藝術體育類)進檔考生專業安排辦法:分數優先。如果投檔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少數民族考生;如果同為漢族或同為少數民族的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則對比相關考試科目后擇優錄取,理工類依次對比理綜、數學、語文、外語成績;文史類依次對比文綜、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外語類依次對比外語、語文、數學和外語口試成績。進檔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若服從專業調劑,將由學校調劑到有剩余計劃的專業,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江蘇省考生的學業水平選測科目等級須達BC以上,進檔后按“先分數后等級”的原則擇優錄取;在內蒙古自治區招生的非藝術、體育類本科專業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