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學科技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5-26 19:37:55陽光高考
湖北民族大學科技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依法執招”的要求,保證我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為湖北民族大學科技學院;學校代碼為13250。
第三條 學校為湖北民族大學按新機制和新模式舉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層次的獨立學院,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科門類:法學、教育學、文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林學、管理學和藝術學等十大學科。
第五條 學生學業期滿,成績合格,頒發湖北民族大學科技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湖北民族大學科技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條 學校校址:湖北省恩施市龍洞河路,郵編:445000。
第七條 學校與湖北民族大學校園主校區相連,教學資源共享,在校生12000余人。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成立由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全校的招生工作。下設招生辦公室作為常設機構,協調處理學校招生日常事務,其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廳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或實施細則;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開展招生宣傳工作,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錄取規則,不做誤導考生和家長的宣傳和承諾;
4、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5、貫徹落實招生政策,實施陽光招生工程,在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下規范地組織錄取工作,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資格復查;
7、協助有關省招辦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所有招生專業均不受男女比例和民族限制,即漢族考生和少數民族考生享有同等的報考錄取權利,對少數民族考生按有關省招辦規定的優錄政策錄取。
第十條 所有專業不限外語語種。
第十一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新生進校三個月內學校組織對其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按有關規定予以退學。
第十二條 實行異地遠程網上錄取,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考生所報學校志愿和專業志愿的先后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身體受限或單科成績受限者除外)。
第十三條 堅持優錄原則,嚴格按各省(市、自治區)優錄政策執行。錄取進入專業時,所有已投檔考生按投檔成績排序,由高到低依次錄取,第一專業志愿無法滿足的,進第二個專業志愿;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由學校根據分數調劑到相應專業;對高考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又不服從調劑的,做退檔處理。高考成績總分相等或相當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相關科目分數高和按教育部規定政策照顧加分的考生(其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文綜、語文、數學、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理綜、數學、語文、外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