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熱帶海洋學院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19-05-16 22:12:24陽光高考
海南熱帶海洋學院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面向全國29個省(市、區)招生,凡參加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并填報海南熱帶海洋學院志愿的考生均適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海南熱帶海洋學院,國際代碼11100,是經教育部批準設立的,具有學士、碩士學位授予權和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全日制公辦普通本科省屬高校。
第四條 學校創辦于1954年,校園面積2189畝,現有三亞和五指山兩個校區,其中三亞校區為主校區。三亞校區位于海南省三亞市育才路1號,五指山校區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泰翡路。
第五條 學校有18個二級學院,3個碩士學位授權點,在招專業58個(其中本科專業53個、專科專業5個),學科涵蓋文學、理學、工學、管理學、教育學、歷史學、藝術學、法學、農學等9大學科門類。學校已有海洋科學等19個涉海類專業(方向),確定了海洋人文歷史、海洋旅游、海洋管理、海洋食品、海洋信息、海洋生物生態與環境等六大重點建設的學科方向和領域。擁有國家級專業綜合改革試點項目1個,省級重點學科6個,省級特色專業6個,省級精品課程11門,省級精品在線開放課程4門,省級應用型轉型試點專業10個,省級教學團隊6個,省級重點實驗室1個,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1個,省級特色實驗教學示范中心2個,國家海洋食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海南產業化基地1個,省級社會科學研究基地3個,院士工作站2個。此外還有科技部、教育部批準的三亞國家大學科技園;教育部教育援外基地;教育部民族教育重點研究基地;外交部、教育部中國-東盟教育培訓中心;人社部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民政部社會工作人才培訓基地;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參與院校;海南旅游協同創新中心等。初步形成了以海洋、旅游、民族、生態為特色的學科專業體系。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了由校長、學校紀委書記、分管業務副校長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領導及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學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訂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及錄取規則等,并對招生重大事項做出決策。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執行機構,在學校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具體負責學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七條 學校成立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設立招生監督、舉報電話,設舉報信箱,全程負責監察學校招生錄取工作。
第八條 學校實行招生信息公開,通過招生信息網(http://zs.hntou.edu.cn)、微信公眾平臺、招生宣傳材料等途徑發布招生有關信息,公示錄取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科學、合理地編制分省分專業(類)招生來源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少量計劃,預留計劃不得超過學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省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的問題。預留計劃的使用按《海南熱帶海洋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預留計劃使用規定》嚴格執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生源省的有關規定,以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分數為主要依據,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招生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 學校投檔比例原則上按1:1,生源省級招辦規定的投檔比例除外,各專業(類)招生均不設男女比例,原則上只限招英語語種的考生,外語類專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英語分數較高、口試成績較好的考生,其中俄語專業兼招俄語語種考生,俄語專業以零起點教學。
第十三條 錄取時,以考生所在省級招辦的投檔分數為準。學校認可各省級招生管理部門在教育部規定的項目范圍內出臺的有關全國性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政策和規定。
第十四條 進檔考生的專業(類)安排辦法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專業(類)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按投檔分數從高到低排序,逐一按專業(類)志愿順序安排專業(類)。若投檔分數相同,按各省投檔的分數位序進行順序錄取,無分數位序的省份按單科順序及分數高低依次錄取,文科按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排序,理科按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排序。
第十五條 投檔分數達到錄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報的專業(類)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類)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類)錄取;若不服從專業(類)調劑,原則上作退檔處理。
第十六條 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則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按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類),以完成學校投放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