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寧夏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3)
2019-05-07 10:45:15寧夏教育考試院
八、錄取
30.高校錄取工作在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由 寧夏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
31.高校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進行。具有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綜合素質評價、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院校控制分數線或資格線并 符合院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 的處理。寧夏教育考試院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 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32.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33.錄取工作于 7 月上旬開始,按 5 個批次分階段進行。即提前批本科院校、第一批本科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提前批高 職專科院校、高職專科院校。
34.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部屬及其他地方所屬在寧招生院校,提前批、一批、二批本科院校投檔比例原則上按不超過 1:1.05 的比例確定,高職專科院校投檔比例原則上按不超過 1:1.1 的比例確定;區內院校根據考生志愿填報情況確定投檔比例。寧 夏教育考試院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統計,高校可根據生源分布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同一批次內所有高 校在規定時間內確定調整計劃數和調檔要求后,由寧夏教育考試院實施投檔。不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院校投檔比例原則上按不超過1:1.2 的比例確定。
35.“平行志愿”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先對考生進行排位,再依排位逐個對考生按所填報的“平行志愿” 中的院校順序進行檢索投檔。考生排位的辦法為:將同一科類考生按高考總分(統考成績總分與政策性照顧分值的總和)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高考總分(統 考成績總分與政策性照顧分值的總和)相同時則再按單科順序及成績排序。單科順序的排序原則:文史類為文科綜合、語文、數學、外語;理工類為理科綜合、數學、語文、外語。
36.“平行志愿”實行一次性投檔,對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再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檔錄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檔錄取原則進行。
37.各個批次中的少數民族預科班均在相應批次錄取結束 后,下一批次投檔前錄取。高校錄取本科預科的分數不低于該校在本科相應批次提檔分數線以下 80 分。高校錄取民族班的分數不低于該校本科相應批次提檔分數線以下 40 分。
各個批次中的定向就業招生錄取均在相應批次平行志愿投 檔錄取結束后,下一批次投檔前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 20 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
國家中西部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項目專業投檔錄 取安排在提前錄取一批本科進行,在該批次錄取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計劃,可在本科一批錄取分數線下 20 分以內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
區內公費師范生招生錄取工作按照自治區教育廳有關規定 執行。國家專項計劃投檔錄取安排在提前錄取二批本科院校(或專業)錄取結束后,一批本科錄取投檔前進行;地方專項計劃投檔 錄取安排在一批本科錄取結束后,二批本科錄取投檔前進行。
各個批次中的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高校專項計劃、 高校自主選拔錄取等特殊類型招生均在各個批次投檔前錄取。
38.提前批次的體育類院校或專業錄取時,按略多于招生計 劃數的原則,單獨劃定文化課最低控制分數線,按 “平行志愿” 投檔原則投檔,錄取與否由高校決定。
39.定向培養士官、高職專科公安類專業安排在提前錄取高 職專科批次。
40.藝術類專業錄取辦法:
(1)本科藝術類 A 段:按照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將高考總分分別達到我區藝術各類文化課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且藝術統考成績合格(不含戲劇與影視學類)的考生檔案,全部投放給院校,由院校依據本校《招生簡章》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2)本科藝術類 B 段: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高考總分分別達到我區藝術各類文化課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且藝術統考成績合格,分專業大類,按綜合分成績排序,綜合分成績按全國統一高考總分占 30%、自治區藝術專業統考成績(按總分 750 分折算)占 70%的比例計算,遵循考生志愿,分藝術文、藝術理, 按音樂學類、舞蹈學類和美術與設計學類等三個專業大類分別投檔,投檔比例為 1:1。考生綜合分成績相同時,按自治區藝術專業統考成績排序,藝術專業統考成績相同時,按高考文化課總分、語文、外語單科成績順序排序。由院校依據本校《招生簡章》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3)本科藝術類 C 段、高職專科院校藝術專業:按照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將高考總分分別達到我區藝術各類文化課同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或資格線),且藝術統考成績合格(不含戲劇與影視學類)的考生檔案,全部投放給院校,由院校依據本校《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4)報考戲劇與影視學類專業:按照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 將高考總分達到我區此類文化課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檔 案,全部投放給院校,由院校依據本校《招生簡章》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41.殘疾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 定執行。
42.錄取新生名冊必須經寧夏教育考試院核準,并加蓋錄取 專用章后生效。
高校根據錄取新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本人。
九、錄取照顧政策
按照《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關 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寧招委〔2015〕3 號)和《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關于調整和規范普通高考錄取政策的通知》(寧招委〔2018〕11 號) 規定,今年我區執行下述錄取照顧政策:
4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 增加 10 分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以戶籍為準,凡有民族成分變更軌跡的,以當地宗教局審核結果為準);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以自治區僑辦、臺辦出具的證明原件為審核依據);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以部隊頒發的退役證明和當地民政 部門出具的自主就業證明原件為審核依據)。
4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 增加 20 分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回族(以戶籍為準,凡有民族成分變更軌跡的,以當地民族宗教局審核結果為準);
(2)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含) 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以立功證書原件和立功所在單位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原件為審核依據);
(3)烈士子女(須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證明原件,軍人烈 士子女以寧夏軍區政治工作部出具的證明原件為審核依據)。
45.具有固原市(含原州區、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和紅寺堡區、鹽池縣、同心縣、海原縣(以下簡稱“山區”)戶籍和高中學籍,且高級中等階段教育在山區學校(含寧夏六盤山高級中學、寧夏育才中學)的山區漢族考生、山區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山區回族考生報考區內普通高校的,向該 志愿院校投檔時,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 10 分、20 分、30 分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6.行政區劃調整后原隸屬上述山區縣(區)的喊叫水、興 仁、徐套、蒿川四個鄉(鎮)戶籍的考生,可參照第 45 條規定執行。凡戶籍已經從山區遷入川區縣(市、區)的自治區內政策性 移民子女,從本人及其監護人搬遷到川區當年 5 月 31 日計算,
六年內(含當年)報名參加高考的,可參照第 45 條規定執行。移民子女考生身份及搬遷時間的認定,以遷入縣(市、區)扶貧(移民)主管部門根據搬遷移民電子花名冊出具的證明為準。
47.同時符合第 43 條至第 46 條規定中兩項(含)以上錄取照顧政策的考生,只能取照顧分值最高的一項予以照顧,不得累加。
48.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 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 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 20 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 10 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 1 年或者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 20 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 15 年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線的,應予優先錄取。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高校,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 知》(公政治[2018] 27 號)有關規定執行。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報考高校,按照《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教育廳 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寧 應急[2019] 66 號)有關規定執行。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 5A級青年志愿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9.凡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名單必須公示,接受監督。
享受照顧政策(不含民族、地區照顧政策)的考生,須經寧夏教育考試院審核,并經寧夏教育考試院、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和考生所在學校向社會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顧政策。
享受少數民族、地區照顧政策的考生資格,由縣(市、區) 教育考試中心審核,并經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和考生所在學校向社會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顧政策。
十、新生入校和入學復查
50.考生憑錄取通知書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 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 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51.新生入學后,高校須進行認真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高校應取消其學籍。
十一、信息公開公示
52.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國家、自治區、高校、高級 中等教育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 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53.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 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寧夏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 年年底。縣級招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 報前至少公示 10 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 8 月底。
54.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級中 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55.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 33 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 36 號)執行;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責任。對公務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 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 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授權省級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 高水平運動員、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 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56.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 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 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 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自治區招 生工作委員會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三、考試招生經費
57.考試招生經費由各地從教育事業費中列支。
58.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按寧夏回族自治區物 價局、財政廳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應按規定比例及時將所收報名考試費上繳寧夏教育考試院。
59.對參與監考、評卷、巡考等工作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 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
60.所有費用的支出須符合相關財務規定。
十四、附則
61.中國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學生、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 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港澳地區高校招收內地自費生的招生辦法按教育部相關規 定執行。
62.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保送生及各種特殊類 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63.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64.本規定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