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職業技術學院2019年高職單獨考試招生章程
2019-04-07 16:53:08網絡整理
信陽職業技術學院2019年高職單獨考試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我校2019年高職單獨考試招生錄取工作有序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9年高等職業教育單獨考試招生和高技能人才免試入學工作的通知》(教學[2019]8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2019年高職單獨考試招生錄取工作。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信陽職業技術學院(國標代碼:13784;招生代碼:6288)
第四條 學校性質: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第五條 辦學層次:普通專科
第六條 辦學條件:學校位于河南省信陽市羊山新區,占地2025.43畝,在校生25000余人。學校擁有完善的教育教學和后勤服務設施,現有教學、辦公用房建筑面積70.92萬平方米,固定資產9.25億元,教學儀器設備總值9592.78萬元,館藏圖書171.11萬冊。學校建設校內實訓基地32個,各專業實驗實訓室160個,校外實訓基地187個。學校擁有計算機應用技術、建筑技術等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3個,河南省高等職業教育示范性實訓基地建設項目7個。學校擁有第一附屬醫院、第二附屬醫院、附屬小學等附屬單位。
第七條 師資隊伍:學校擁有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良、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師資隊伍,現有教職工1029人,副高及以上職稱教師328人,雙師型教師460人,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教師436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管優秀專家2人、河南省職教專家2人,聘請了相關行業、企業、醫院專家或技術能手196人擔任兼職教師。學校建成了省級教學團隊5個,校級教學團隊9個。
第八條 專業設置:學校設有醫學院、藥學院、檢驗技術學院、護理學院、學前與藝術教育學院、語言與傳媒學院、數學與計算機科學學院、應用外國語學院、汽車與機電工程學院、建筑工程學院、旅游學院、商學院等16個二級院部,擁有醫藥衛生類、文化教育類、商貿服務類和應用技術類等四大專業群,開設了臨床醫學、護理、醫學檢驗技術、藥學、學前教育、語文教育、數學教育、英語教育、會計、市場營銷、計算機應用技術、建筑工程技術、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等50余個專科專業,面向高中畢業生和中職畢業生招收全日制普通專科生。
第九條 教學質量: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全面深化改革,深化校企合作,推進產教融合,教育教學成績斐然。學校獲得的省級以上教學質量工程等項目64項。其中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項目2個、中央財政支持高等職業學校提升專業服務產業發展能力項目2個、國家級精品課程1門、省級精品課程5門、省級精品資源共享課程3門、省級精品在線開放課程2門、河南省高等職業教育示范性實訓基地建設項目7個、河南省高等學校特色專業建設點6個、省級教改試點專業2個、河南省高等學校專業綜合改革試點項目7個、河南省教學成果獎6項、2次獲得河南省全民技能振興工程高技能人才培訓示范基地項目。
第十條 就業創業:學校堅持就業引領工程,即“政策引領工程、基地建設工程、跟蹤調查工程、創新創業工程 、能力提升工程和定向就業工程”,為畢業生提供全方位、個性化的服務,幫助學生就業創業,以就業促招生,實現招生就業雙促進。學校先后與省內外數百家用人單位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并建有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為畢業生就業創業搭建了良好的平臺,畢業生年終就業率均在96%以上。學校被省教育廳、人事廳聯合授予“河南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先進單位”。
第十一條 辦學成效:學校歷史悠久,社會聲譽較高,辦學成效顯著。2005年、2009年、2011年、2014年、2017年,連續五屆被中央文明委命名為“全國文明單位”;2007年,學校接受教育部高職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獲得“優秀”;2008年,被省教育廳確定為河南省示范性高職院校項目建設院校; 2009年10月,被省政府授予“河南省2009年職業教育攻堅工作先進單位”;2010年4月,被省教育廳確定為“河南省文化產業改革發展人才培養基地”;2013年,被評為“全國職業教育先進單位”;2015年被省政府命名為“河南省品牌示范性高職院校”;2016年,學校與國家開放大學合作,設立“國家開放大學大別山實驗學院”,開辦護理、學前教育和工商管理三個本科專業;落實京豫、滬豫兩地合作,與北京聯合大學、上海戲劇學院開展多方位合作;2018年,學校被省教育廳確定為河南省優質高職院校。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 領導機構:學校成立2019年招生工作委員會,黨委書記、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招生辦、教務處等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招生工作,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招生辦。負責招生工作具體事務,凡屬考試、錄取中重大問題,一律由招生工作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監督措施:學校紀委負責對招生錄取工作實施全程監督,確保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擇優錄取”的原則,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