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政治教案:《政治權利和義務》教學設計(3)
來源:網絡整理 2018-11-23 18:32:04
課堂討論:
材料:1999年4月25日,在北京中南海外,有數萬名法輪功修煉者示威靜坐,要求與中央領導人對話。這些聚集活動未經我國公安部門備案、允許,嚴重影響了黨中央、國務院的正常工作。
師:上述材料中的這種聚集活動是公民的示威自由嗎?
(學生討論、發言)
預設(一):這樣的聚集是非法的.而不是行使示威自由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明確規定,公民的示威、集會和游行要經公安部門備案、批準。材料中的這種聚集未經備案、允許,并且嚴重影響了黨中央、國務院的正常工作,這是違法行為而不是示威自由。
預設(二):政治自由是民主的具體體現,但公民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政治自由。材料中的行為是蓄意的,嚴重干擾了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正常工作。擾亂了社會秩序,影響極壞,這不僅不是行使示威自由,而且破壞了自由。這是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允許的。
師:剛才大家分析得非常好。公民的政治自由并不意味著不受任何約束,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是相對的,政治自由也不例外。
通過對這一問題的探究,我想評析教材提供的兩個“觀點”就很容易了。我們把這個內容就作為本節課的課堂作業。
過渡:我國憲法還規定了公民的哪些政治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師:這是公民的監督權。
3.監督權(板書)
公民行使監督權方式多樣,有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和控告權。憲法的這一規定含有兩層意思:一是有監督權(監督誰);二是依法行使,要負責任地行使。
探究:若在現實生活中發現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應向哪些國家機關指控、告發、舉報?
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可向各級紀委反映情況或控告、檢舉。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可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揭發、舉報。
這個問題在第二課我們還要深入地探究,現在我們就不深入分析了。人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這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方式,是社會主義民主生活的具體表現。國家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創造了各種條件,保障公民真正享有政治自由。
過渡:我們一同探究了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體驗了權利的神圣性。那么,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必須履行哪些政治性義務呢?
(學生自學教材,逐一分析說明)
預設(一):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每個中國公民都應當把自己的命運與國家盛衰、民族興亡緊密聯系在一起,自覺地履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例如,我們反對“臺獨”,反對“東突”恐怖分子就體現了這一義務。
師: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是順利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保證,也是實現公民的政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重要保證。因此,每個中國公民,都應當把自己的命運與國家盛衰、民族興亡緊密聯系在一起,自覺地履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提問:你能舉出目前干擾國家統一進程的因素有哪些嗎?會帶來什么嚴重后果?我國政府對此持什么態度?
預設(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憲法和法律是公民根本的行為準則,所以遵守憲法和法律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提問:如果不遵守憲法和法律會有什么后果?
預設(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探究1:當前以陳水扁為首的臺獨分子,近期將臺灣中華郵政改名為臺灣郵政,加快實施“去中國化”進程,妄圖與2008年實現法理獨立接軌。同時臺向美購買66架F-16C/D型戰機 ,妄圖使自己真正成為美國亞太戰略中的一棵棋子,以實現其臺獨的目的。
如果你是總理,你能否從公民履行義務的角度談談公民如何與臺獨作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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