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外國語大學本科招生章程
2018-08-03 09:13:51上海外國語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上海外國語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并與上海市共建、進入國家“211工程”和“雙一流”建設的全國重點大學,本科辦學地址為上海市松江區文翔路1550號,郵編201620。
第三條 對取得學籍并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上海外國語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情況,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領導與決策機構,領導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審議和決策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咨詢機構,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和指導學校各部門、各院(系)參與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宣傳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工作。
第九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全程接受紀委監察處的監督,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面向全國招生,文理兼收(含不分文理的綜合改革)。學校根據國家政策要求,著力促進城鄉區域入學機會公平,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各專業人才需求和畢業生就業情況等因素,結合近年來學校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批后由各省級招生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矛盾問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學校普通類型招生安排在提前批(部分省份)和本科第一批(包括合并后的本科批、或不分批次的分段錄取,下同),考生可同時填報。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和當年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注:學校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其相關規定進行調檔錄取,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的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學校在調檔時認可省級招生機構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計入考生投檔成績的全國性政策加分,對符合學校錄取標準的考生,按考生高考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錄退。在本科第一批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符合學校錄取標準并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進檔不退”。
第十五條 上海、浙江考生應嚴格對照學校在該省(市)公布的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填報與自己選考科目相匹配的專業;江蘇省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的成績等級須達到BB(含)以上,江蘇省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的選測科目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在專業錄取時以“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為原則,各專業志愿間不設級差分,對符合錄取標準的考生,按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報專業志愿確定錄取專業。若考生投檔成績相同,則依次比較外語成績、高考實考總分、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對上海市完全同分考生還將參考綜合素質評價信息。若上述情況完全相同,學校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學校錄取線上的考生所填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且符合招生條件則可調劑到其他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或選考科目不匹配或不符合招生條件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學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八條 學校普通類型招生中,高考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可以報考所有專業;俄語考生可報考俄語、哈薩克語、烏茲別克語和所有非外語類專業,德語、法語、西班牙語、日語考生可報考本語種專業和所有非外語類專業,學校非外語類專業均開設英語必修課程,部分專業課用英語授課,所有學生應按學校課程設置進行學習。
第十九條 考生報考學校所有外語類專業都必須參加各省級招生機構組織的高考外語口試且成績合格(未組織口試的省份除外),學校在普通類型招生時不再單獨組織外語口試和專業面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試點、國家專項計劃(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高校專項計劃(農村學生單獨招生)、高水平運動隊、少數民族預科、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華僑及港澳臺學生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及學校當年相關的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一條 考生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凡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和上海市物價局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學費:每人5000元/學年;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德語(經濟學):每人15000元/學年;超過專業培養計劃的學分按學校學分制實施辦法另行收取。住宿費:每人1200元/學年(松江大學園區學生公寓)。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有完善的學生資助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出國交流資助等。從新生入學到畢業就業,學校為學生成長成才提供全方位、全過程的幫扶資助,并開展與專業緊密結合的特色勤工助學活動,為學生的全面發展提供廣闊平臺,確保沒有一名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二十五條 學校本科招生網站:http://admissions.shisu.edu.cn,電子郵箱:ao@shisu.edu.cn,咨詢熱線:021-55386006、55383668,微信、微博:上外招生。學校招生監察電話:021-65422784,電子郵箱:jiwei@shisu.edu.cn。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學校將制定相應錄取規則,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上海外國語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