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新安職業技術學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8-07-04 14:47:28廣東新安職業技術學院
廣東新安職業技術學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8年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粵教考函﹝2017﹞50號)有關精神及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廣東新安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2325
第五條 學校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沙河東路259號;郵政編碼:518053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各類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在學校規定的修讀年限內,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廣東新安職業技術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學校的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專科(高職)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嚴肅招生紀律,杜絕腐敗行為。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 學校在廣東省的錄取批次為專科批次、“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批次及“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批次。外省錄取批次根據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3+專業技能課程書”、“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進行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
第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廣東新安職業技術學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廣東新安職業技術學院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在廣東省,報考普通高考、“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文科類、理科類的高中畢業生,物理、化學、生物或政治、地理、歷史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普通高考美術類的高中畢業生,物理、化學、生物或政治、地理、歷史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一條 普通高考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專業錄取時,根據考生專業填報順序,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參考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和志愿順序,對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進行擇優錄取。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以投檔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在考生投檔總分相同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排位進行專業分檔。
第二十三條 報考普通高考、“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的考生,當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五條 普通高考美術專業錄取時,在高考文化成績和省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按高考文化課總分和術科統考分數合成的總分排序情況進行投檔。總分合成計算公式為:考生總分=文化課成績×40%+術科統考成績×2.5×60%。按合成總分由高到低錄取,總分相同時,依據術科統考成績,高考語文、英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文科數學/理科數學科目順序,相同科目成績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
第二十六條 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加分分值適用于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
學費標準: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取消我省民辦高校和民辦中職學校收費備案以及住宿費核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657號)的有關要求執行。物業管理專業、會計專業、電子商務專業、工商企業管理專業、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社會工作專業、商務英語專業、酒店管理專業按每生每年14500元收費;藥品生物技術專業、食品生物技術專業、計算機應用技術專業、計算機網絡技術專業、移動應用開發專業、物聯網應用技術專業、應用電子技術專業按每生每年15000元收費;建筑室內設計專業、工程造價專業、藝術設計專業按每生每年15500元收費;中外合作學分互認項目:廣告設計與制作專業、計算機應用技術專業、工商企業管理專業、會計專業按每生每年21000元收費。
住宿費: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建檔立卡資助等資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獎學金設置:學院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優秀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每人每年5000元、國家助學金每人每年3000元。
第三十一條 學院獎學金設置:學院設立獎學金制度,設立“王屏山獎學金”,獎勵認真踐行我校“學會做人,打好基礎,培養專長,加強實踐,報效祖國”校訓特別突出、品學兼優的在校優秀學生及勤奮好學、家庭困難的在校學生。“王屏山獎學金”優秀學生獎,每年設置“王屏山獎學金”獲得者3個名額,獎勵金額為每人每年10000元。“王屏山獎學金”入圍獎,每年設置“王屏山獎學金”入圍獎12名,獎勵金額每人每年1000元。“王屏山獎學金”勵志幫扶獎,主要用于獎勵勤奮好學,家庭困難的在校學生,學院予以減免該生當年50%的學費。原則上每年受助學生在10名以內。其它獎學金與每年評選優秀三好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掛鉤,獎金500--800元,獎勵學生占學生總數25%左右。
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可以參加校內、外勤工儉學活動。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二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學院紀委委員
聯系人:李政軍
監督電話:13826557080
電子郵箱:7695575@qqNaN
第三十三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5—36881398
傳 真:0755—36881350
電子郵箱:xaxyzsb@126.com
學校網址:http://www.gdxa.cn
招生網址:http://www.gdxa.cn/zsb/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廣東新安職業技術學院于2018年1月3日由院務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東新安職業技術學院2018年專科(高職)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廣東新安職業技術學院授權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