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學院2018年招生章程
2018-07-02 14:55:09湖北民族學院
湖北民族學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關省級招委會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堅持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錄取。
第二章 學校校名、校址和性質
第三條 學校中文全稱:湖北民族學院
學校英文全稱:Hube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國家標準代碼:10517
上級主管部門:湖北省教育廳
法人代表:頓祖義
聯系電話:0718-8438945
注冊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學院路39號,郵政編碼:445000
第四條 辦學性質:公辦,省屬綜合性大學,湖北省重點建設高校,湖北省政府與國家民委共建高校。具有學士、碩士學位授予權。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2018年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主要領導、紀檢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教師代表、校友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主要職責:對學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民主決策,對各類招生工作的重要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為學校招生工作提供決策意見。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該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工作處,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招生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重點監督。
第七條 學校建立招生工作第三方監督機制。該機制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杰出校友代表等組成,全過程全方位監督招生工作。
第八條 學校通過招生信息網(http://zsxx.hbmy.edu.cn)和校園網(http://www.hbmy.edu.cn)發布有關招生信息、公示錄取結果。
聯系電話:0718-8439097、8438300,電子郵箱:hbmyzbc@sina.com
第四章 入學考試(考核)
第九條 普通考生的文化課各科目考試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湖北省中職類考生,須參加本省組織的技能高考。
第五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遵循國家的有關招生政策,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和各省(市、區)的生源情況,科學、合理地編制年度招生來源計劃。并報教育部和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審批,學校在相關省(市、區)的分專業招生計劃以當年當地省級招生辦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一條 按照教育部計劃編制規定,學校設預留計劃30名,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六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全部實行遠程網上錄取。在錄取過程中嚴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劃定的各批次錄取分數線進行,根據考生填報我校志愿情況,以考生電子檔案為依據進行綜合考查、擇優錄取。凡根據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請,按規定錄取后,學校一律不退檔、不換錄。
第十三條 錄取時,以考生所在省級招辦投檔分數為準,從高到低錄取。對于按照國家政策及省級招生委員會規定可增加分數投檔的考生,我校認可其加分。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填報有我校志愿的考生,對于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所在省招辦的投檔規則執行錄取。
第十五條 文理類專業錄取規則
(1)錄取按照“專業志愿清”原則。對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優先滿足第一專業志愿;對第一專業志愿無法滿足的,按第二專業志愿進檔排序錄取,依此類推;對所填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若服從專業調劑,由學校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對投檔成績既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又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考生電子檔案中未明確注明是否服從專業調劑的,視為服從專業調劑;所有專業志愿為空時,視為考生認可我校當年有招生計劃的任一專業。
(2)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3)實行“專業(類)+院校”投檔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按所投專業(類)進行專業(類)安排。
第十六條 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
藝術平行志愿要求考生文化成績和專業均達到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在我校進檔考生中,錄取規則為:
(1)美術與設計學類、音樂學類高考文化成績(含優錄加分)的40%與專業統考成績的60%之和乘以2。同分時,專業統考成績高的優先。
(2)廣播電視編導專業:高考文化成績(含優錄加分)與專業統考成績之和,同分時,專業統考成績高的優先。
(3)舞蹈學:按專業統考成績排序,同分時,高考文化成績(含優錄加分)高的優先。
(4)體育教育、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等專業,湖北省考生按綜合成績(術科成績×75%+文化成績×50%)從高到低錄取,非湖北省考生按術科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考慮體育專業的特殊性,同等情況下身高者優先錄取。
(5)若部分省份藝術、體育類專業投檔規則不同于以上錄取規則且投檔有比例限制時,則按該省投檔規則計分并從高到低錄取。
(6)山東省未設置聯考的專業,根據山東省投檔原則,專業合格后,分專業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當文化成績相同時,專業成績高的優先錄取。
第十七條 學校除外語類專業(英語、日語、商務英語、翻譯)以外,其它專業不限外語語種,學校公共外語課及相關專業課以英語語種為主,非英語語種的考生請謹慎填報。
第十八條 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新生進校后均安排體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將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2018年招收的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一年學習后能正常結業的,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學校2019年招生計劃進行專業分流。
第二十條 認可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辦的加分政策,在投檔及分專業時適用。各專業無性別和民族限制(少數民族預科班限招少數民族考生)。
第七章 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收費標準嚴格按照湖北省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新生可以向學校學籍部門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學籍部門申請入學,經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沒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招生部門將按國家招生規定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二十二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藝術類學生、體育類學生、中職類學生在校期間不得申請轉入其他類別專業學習;定向就業招生學生、專升本各專業學生在校期間不得申請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了獎學金、助學金、生源地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多元化獎勵和資助體系,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具體按照湖北民族學院獎助學金相關評定辦法實施。
第二十六條 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彈性修業年限內,修滿本專業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和最低總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時,準予畢業,由湖北民族學院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湖北民族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組織和個人從事招生活動。學校公開承諾不進行有償招生,不違規招生。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及我校招生信息網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示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版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湖北民族學院招生就業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