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學2018年招生章程
2018-06-26 13:34:50南昌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南昌大學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深入實施高校“陽光招生”工程,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為南昌大學,國標代碼為10403,公辦院校,注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學府大道999號,郵編330031。學校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是江西省教育廳。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雙一流”計劃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是江西省唯一的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是教育部與江西省部省合建高校,是江西省高水平大學整體建設高校。學校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并設有博士后流動站。
第四條 學校本科招生的主要類別有:參加普通高考的學生(含藝術類考生、高水平運動員、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少數民族預科班、新疆內地高中班、新疆南疆單列計劃、新疆克州定向);保送生;單考單招高水平運動員、運動訓練專業學生;港澳臺地區學生(港澳臺聯招、香港免試生、澳門保送生)。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六條 南昌大學招生與就業信息網(http://zjc.ncu.edu.cn)是學校招生信息公開網站。學校通過招生與就業信息網發布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等信息,提供錄取結果查詢等服務。
第七條 學校現有前湖主校區、青山湖校區、東湖校區、鄱陽湖校區、撫州校區等5個校區。前湖主校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青山湖校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東湖校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鄱陽湖校區位于江西省共青城市;撫州校區位于江西省撫州市。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分管校領導和紀委書記等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政策,討論決定學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 學校成立由分管本專科招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招生與就業工作處、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各學院負責人組成的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小組,主要職責是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統籌協調相關招生工作。
第十條 學校招生與就業工作處具體負責本專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教育部有關招生法規、政策以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下同)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招生政策。執行學校招生章程及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
(二)根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實施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三)組織開展學校招生宣傳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務及咨詢工作。
(四)代表學校錄取各類考生,并負責處理錄取中的各種問題。
(五)對錄取新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
第十一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下簡稱來源計劃)編制及使用情況,統籌考慮各省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優質教育資源享有情況、生源質量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來源計劃。
第十三條 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錄取平行志愿超出1:1比例投檔到我校且專業服從調劑的考生、調節各省高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的問題。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專業招生計劃動態平衡機制。對于社會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專業,可適當增加招生計劃;對基礎學科或就業形勢好但報考人數少的專業,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對個別社會需求量小、學生報考少的專業,學校可調整其招生計劃,對其采取減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辦法。
第十五條 各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詳見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書,或查閱我校對外公布的招生簡章。
第四章 入學考試(考核)
第十六條 普通高考生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新疆內地高中班、港澳臺地區學生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及我校當年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組織對保送生、藝術類考生、高水平運動員和運動訓練考生等進行遴選和考核測試,測試時間、要求及有關事項以當年招生簡章為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 文史、理工類專業錄取根據考生進檔的先后順序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原則進行。對無法滿足專業志愿的考生,如服從專業調劑的,則由學校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臨床醫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僅錄取有專業志愿或明確愿意調劑到該專業的考生。
江蘇省文理類本科專業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BB,必測科目等級要求為4C1合格,進檔后的排序辦法為“先分數后等級”。
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的錄取規則。
浙江省、上海市實行高考改革,錄取工作按照該省(市)相應文件規定執行,同時將考生的綜合素質評價信息作為錄取的參考依據。上海市考生按照院校專業組投檔后,根據考生志愿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在專業組中安排專業。
第十九條 藝術類專業文理兼收。
(一)外省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1、所有專業均要求專業成績合格且高考文化成績達到當地省份規定的本科最低控制分數線。
2、美術類專業(包含繪畫、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服裝與服飾設計、動畫)按綜合分分省按計劃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綜合分=(專業考試成績/專業考試成績滿分)×50+(文化考試成績/文化考試成績滿分)×50)。
3、廣播電視編導專業要求高考文化成績達一本線70%以上,按高考文化成績分省按計劃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4、播音與主持藝術、表演專業要求高考文化成績達一本線65%以上,按專業成績分省按計劃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5、音樂學(聲樂)、音樂學(器樂)、音樂學(音樂科技)、舞蹈學專業按專業成績分省按計劃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6、參加港澳臺聯合招生的藝術考生須取得我校藝術類專業校考合格證,按照港澳臺聯合招生考試文化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香港免試生錄取我校藝術類專業,須取得我校藝術類專業校考合格證,依據考生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學術表現和綜合素質擇優錄取。
(二)省內(江西省)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1、列入省內藝術類提前本科批次計劃的專業,要求文化成績達到省考試院劃定的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專業成績達到省藝術類專業統考相應專業本科合格線,根據考生小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擇優錄取。我校列入提前本科批次計劃的音樂學(聲樂)專業還要求考生省內統考“音樂學(聲樂)小專業名次”在全省前100名(含)以內;列入提前本科批次計劃的音樂學器樂類小專業要求考生省內統考“音樂學(器樂)小專業名次”在全省前3名(含)以內;列入提前本科批次計劃的舞蹈學專業要求考生省內統考“舞蹈學小專業名次” 在全省前100名(含)以內,且舞蹈學專業同時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4250px、女生身高不低于4000px。(以上小專業名次考生可在江西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
2、列入省內藝術類第二批本科A段計劃的專業,要求考生成績達到省考試院規定的相應文化控制線和專業控制線,依據專業成績,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其中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還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4250px、女生身高不低于4000px。
第二十條 體育教育專業文理兼收,按照相關省份投檔規則從高到低分進行錄取。
第二十一條 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運動訓練專業的錄取按照國家有關文件及我校公布的相關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蘇區專項計劃、少數民族預科班、新疆內地高中班、新疆南疆單列計劃、新疆克州定向、港澳臺聯招、香港免試生、澳門保送生的錄取按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各省的優惠加分政策在錄取時予以認可。
第二十四條 根據實際情況,學校原則上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學生入學后,除外語類小語種專業外,其他專業以英語為第一外語組織教學。外語類專業及會計學專業(國際會計師方向)考生的英語單科成績和口試成績要求良好以上。
第二十五條 除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外,男女生錄取無比例要求。
第二十六條 考生應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選報符合自己身體條件的專業。身體條件不符合所報專業要求的,由學校負責將該考生調劑到其他適合的專業,如不服從調劑,則作退檔處理。其中護理學本科專業身高要求:男生4200px(撫州醫學院要求4125px)、女生3900px以上。
第二十七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我校不予錄取。
第二十八條 鑒于教育部、各省市正在進行各類招生制度改革,我校以上錄取原則若與教育部、各省市錄取原則有沖突,以教育部、各省市公布的錄取原則為準。
第六章 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二十九條 學校嚴格按江西省教育廳、財政廳、物價局有關文件核定的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各專業收費標準可到“南昌大學招生與就業信息網”查詢。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三十一條 藝術類新生入校后須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復查,如發現專業水平明顯達不到錄取要求,或與校考時水平明顯不符,或經核實有代考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并報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 為幫助貧困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在新生入學時設立“綠色通道”,并建立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制度,積極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為鼓勵優秀學生刻苦學習,學校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等各類獎學金。獎學、助學措施的詳細情況可在“南昌大學招生與就業信息網”上查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學校招生部門的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京東路235號南昌大學招生與就業工作處;郵編:330047;咨詢電話:0791-88305092;傳真電話:0791-88304443;網址:http://zjc.ncu.edu.cn。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及未盡事項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授權單位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