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18年高考招生工作規定(2)
2018-05-22 09:57:06廣東教育考試院
一、報名工作
(一)報名工作按《關于做好廣東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和建檔工作的通知》(粵招〔2017〕21號)執行。
(二)報名結束后,各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要做好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建立工作。
(三)考生電子檔案是考生考試、錄取、高校學籍管理以及發放畢業證書的依據,考生應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信息填報疏漏或失誤造成無法考試、錄取和影響高等教育畢業證電子注冊的,其責任由考生本人承擔。
(四)考生紙介質檔案由市或縣(市、區)招生辦公室統一管理,按規定整理、密封好考生檔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檔案內容或收取考生建檔費。被錄取考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到市或縣(市、區)招生辦公室領取,報到時自帶到錄取高校注冊。未被錄取的,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學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