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音樂學院招生章程
2018-05-15 13:26:48上海音樂學院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 ( 全國統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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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全稱 |
上海音樂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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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讀校址 |
上海市汾陽路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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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生層次 |
■ 本科 □ 高職 □ 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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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學類型 |
■ 普通高等學校 □ 成人高等學校 ■ 公辦高等學校 □ 民辦高等學校 □ 獨立學院 □ 高等專科學校 □ 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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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 |
學校名稱 |
上海音樂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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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種類 |
修學期滿,符合畢業要求,頒發上海音樂學院的本科畢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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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招生管理機構 |
招生委員會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招生工作;招生辦公室是我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秋季統一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監督辦公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紀檢監察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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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生計劃分配 的原則和辦法 |
一、我校依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結合學校發展定位與辦學條件,統籌考慮近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編制及使用情況,科學、合理地編制學校本年度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二、各招生專業無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高考改革省市選考科目要求等詳見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招辦)編印的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和計劃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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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預留計劃數及使用辦法 |
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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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專業培養對入學外 語考試語種的要求 |
入學外語考試語種不限,進校后教學外語統一為英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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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身體健康狀況要求 |
以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有關補充規定為依據,考生須據實上報健康狀況。若隱瞞病情病史,學校將按照本校學籍管理規定中有關退學與休學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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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分政策 |
我校認可教育部和各省級招辦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全國性加分政策。且最多不超過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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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錄取規則 |
一、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秋季統一考試)成績錄取的規則: 1. 省級招辦按我校在當地的招生計劃數和投檔比例將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生源從高分到低分(含加分)進行投檔。具體的投檔比例由我校根據各省市實際生源情況確定,原則上投檔比例為100%。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原則上投檔比例為100%。 2. 以各專業招生計劃數,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投檔錄取。 3. 如高考總分相同,不分文理科的省(市)在錄取時按當地省(市)高招辦制定的同分排序規則處理(上海考生按同分排序規則處理后仍同分者,參考我院《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使用辦法》中的相關內容擇優錄取),分文、理科的省(市),在錄取時文科以語文、外語、數學科目成績高低的順序錄取;理科以數學、外語、語文科目成績高低的順序錄取。 4. 政策性加分在專業錄取時計入總分。 5. 對達到我校最低錄取分數線但未進入專業志愿、且愿意服從所有專業調劑的考生作調劑錄取。 二、非藝術類專業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省級招辦可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數不超過招生計劃剩余數的100%進行投檔;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將剩余的招生計劃調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錄取。 三、高考改革有關省市的錄取規則和程序以省級招辦規定為準。 四、藝術類專業均需本院校考專業合格。 五、在江蘇省,報考我校藝術類批次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六門選測科目的成績等第須達到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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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特殊類型招生規則 |
藝術類專業招生按照已公布的《上海音樂學院2018年本科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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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收費標準 |
學費標準 |
每生每學年10000元[滬價行(2000)120號]。 錄音藝術專業(中外合作藝術類),每生每學年30000元[滬教委財(2005)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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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標準 |
1200元/年[滬教委財(2012)1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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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資助政策 |
我校認真執行國家和上海市相關學生資助規定,被本校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通過“綠色通道”申請入學,入學后可按規定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上海市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崗位、特殊困難補助和學費減免等。同時,學校還設立傅成賢獎學金、福美助學金等。我校承諾:確保被本校錄取的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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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監督機制及舉報電話 |
按照招生“陽光工程”的統一要求,我校秋季統一考試招生全程接受本校招生監督辦公室監督。 舉報電話:021-64317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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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網址及聯系電話 |
學校官網:www.shcmusic.edu.cn 招生處(辦)官網:jwc.shcmusic.edu.cn 咨詢電話:021-64316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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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其他須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