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職自主招生錄取中:考生還可被本科錄取
2018-04-08 11:06:30廣東省教育考試院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8年高等職業院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通知》(粵教考函〔2018〕7號)精神,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積極推進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確保我省2018年高職院校自主招生錄取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實施,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今日發文,明確要求今年我省高職院校自主招生錄取工作要這樣做!!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增強試點工作的責任意識
高職院校自主招生錄取試點工作是推進和落實分類考試招生成為我省高職院校招生錄取主渠道的具體體現,是國家選拔人才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高職院校自主招生錄取工作,關系到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教育的公平公正,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各高職院校要加強學校招生委員會建設,在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招生委員會的作用。要成立以學校分管領導負責的招生錄取工作小組,統籌部署,明確分工和職責,嚴格要求,確保高職院校自主招生錄取工作平穩有序順利。
二、落實責任,明確分工,切實承擔高職院校自主招生錄取主體責任
高職院校自主招生是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的重要組成分,是高職院校自主選拔人才的重要途徑。各試點高職院校要切實承擔起招生錄取的主體責任,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招委會、省教育廳有關加強招生考試管理的規定,切實健全招生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促使高職自主招生錄取各環節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確保招生各工作環節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一)嚴格計劃管理,確保完成分類招生任務。
嚴格執行已公布的招生計劃,嚴禁試點高職院校擅自超規模、違規承諾錄取學生。錄取期間,生源好的院校可在原申報分類招生總計劃內,適當增加高職自主招生錄取招生計劃。院校增加計劃須在正式錄取前向省教育廳規劃處和省教育考試院高招處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在網上錄取系統上辦理手續。試點高職院校必須按招生章程規定的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錄取新生。高職院校若需根據生源情況進行專業間計劃調整的,專業計劃的調整不得影響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利益。因生源計劃調整造成的遺留問題,由高職院校負責向考生和社會解釋。
(二)按時做好模擬錄取工作及預錄取方案的提交工作。
高職自主招生模擬錄取工作將于4月6日至8日進行。各試點高職院校必須按時、按要求做好模擬錄取工作及預錄取方案提交工作。
三、嚴格管理,精心組織,切實做好高職自主招生錄取工作
(一)錄取時間安排
模擬錄取時間為4月6日-8日,錄取時間為4月9日-13日。具體按《廣東省2018年高職院校自主招生錄取工作日程表》執行。
(二)錄取操作辦法
高職院校招生工作應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擇、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錄取試點、擇優錄取的原則。錄取期間,各院校要注意校內錄取現場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與協調,保持與省招生辦公室的密切聯系與溝通,按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調檔、閱檔、退檔、審核等環節工作,保證考生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
1、高職院校招生錄取要執行教育部和省招委會有關文件的精神,制定科學合理的錄取辦法,根據本校招生章程公布的錄取原則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級要求對考生進行擇優錄取。考生對退檔提出質疑的,高職院校必須做出解答,并負責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2、對肢體殘疾、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的學習、且填報志愿合理并達到錄取最低分數的考生,高職院校應按照有關政策予以錄取。
3、已被高職院校自主招生錄取的考生,可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參加本科層次院校招生錄取,但不能參加高職高專層次院校的招生錄取,也不得參加“3+技能課程證書”等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錄取。填報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錄取的考生,取消考生高職院校自主招生錄取資格,不得轉回原自主招生錄取的高職院校。高職院校不得接受已被本科院校錄取考生報到注冊。未被高職自主招生錄取的考生,可參加普通高考和其他形式的本專科招生錄取。
4、錄取新生名冊的打印和備案管理,《新生錄取通知書》的印制、簽發及寄送,錄取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的領取,新生入學資格的審查,取消錄取資格或入學資格考生及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的退檔注銷工作均按普通高考錄取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全面實施招生“陽光工程”
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要求,嚴格貫徹落實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進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開制度,構建公開透明的招生信息公開體系,將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報考資格、免試資格考生名單、免考“技能證書”考生名單、文化素質及職業技能考核成績、擬錄取考生名單、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和重大違規事件處理結果予以公開公示。同時,要利用各類媒體,加大高職院校自主招生的宣傳力度,為考生傳遞全面、真實、準確的信息,確保高職自主招生工作平穩有序,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注:錄取工作日程表如有變動,請以錄取系統通知為準。
來源:廣東省教育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