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農牧學院2017年普通本專科招生章程
2017-07-21 20:59:26西藏農牧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我校2017年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進一步提高生源質量,依法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與西藏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西藏農牧學院,英文譯名為:Tibet Agricultural and Animal Husbandry College。上級主管門:西藏自治區教育廳。辦學層次及類型:公辦院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地址:西藏自治區林芝市巴宜區育才西路100號。學校具有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授予權。
第三條 我校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大力推進招生“陽光工程”,為學校選拔優秀人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錄取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全院各類新生招生錄取工作的領導、組織和管理,對招生錄取工作中有關重要問題進行研究和決策。
第五條 西藏農牧學院招生就業處是學校具體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等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六條 西藏農牧學院招生就業處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及自治區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西藏農牧學院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修訂西藏農牧學院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西藏農牧學院招生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西藏農牧學院招生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履行西藏農牧學院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7)協調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西藏農牧學院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第三章 錄取規則與辦法
第七條 學校執行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制定的錄取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八條 學校在區外省、市、自治區投放的計劃,均為普通本科批次招生。
第九條 西藏自治區區內投放的計劃中,有地方貧困專項計劃本科批次、普通本科批次、部隊生源本科批次、普通高職(專科)批次。地方貧困專項計劃為提前單獨錄取批次,執行普通本科批次錄取分數線;部隊生源本科執行部隊生源本科線(詳見西藏自治區公布的普高招生計劃)。
第十條 我校參照平行志愿錄取中考生的報考志愿順序進行招生。一經省級招辦審核后的預錄結果不因補投考生而發生改變。
第十一條 在普通本科批次、普通高職(專科)批次實行“平行志愿”錄取辦法,遵循“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錄取辦法。地方貧困專項計劃本科批次、部隊生源本科批次實行“志愿優先”原則,采用“傳統志愿”錄取辦法。各個專業志愿錄取線均未達到的考生,將服從專業調配的考生按“分數優先,結合志愿”的辦法,調劑到未滿額的專業中。錄取過程中,凡達不到錄取條件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均按退檔處理。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時嚴格執行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聯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將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進行3個月的德、智、體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將視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在復查中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一律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四條 學校通過獎(獎學金)、貸(助學貸款)、助(勤工助學)、補(困難補助)、減(減免費用)等措施,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
第十五條 根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區人社廳及區教育廳等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錄取學生除委托培養部隊生源考生外,畢業時都要進入人才市場,供需見面,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第十六條 我校按自治區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等學雜費,公布招生計劃同時公布學費標準。根據藏教委字〔2000〕39號文件規定,住宿費為800元/學年,學費標準參看《西藏農牧學院2017年普通本專科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一覽表》。
根據《西藏自治區教育廳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修訂印發<西藏自治區師范及農牧林水地礦類專業免費教育補助政策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通知》(藏教廳〔2016〕64號)規定,自治區對農牧林水地礦師范類相關專業本專科生實行免費教育補助政策,免收學費、住宿費,每年補助生活費3000元/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西藏農牧學院招生咨詢聯系方式及投訴電話
招生咨詢電話:0894-5888499
網址:http://www.xza.cn/zsjy/zsxx/index.asp
電子郵箱:xznmxyzsjyc@163.com
學校紀委監察室部門投訴電話:0894-5822054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西藏農牧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