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7-06-29 15:58:58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
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有關精神及廣東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833
第五條 學校地址:
廣州校區:廣州市海珠區新港西路152號,郵政編碼:510300
南海校區:佛山市南海獅山南海軟件科技園,郵政編碼:528225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國家示范性高職院校,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歷史:創建于1933年的“廣東省立第一職業學校”,至今已有84年的職業教育歷史。
第九條 發展目標:建設成“特色突出、優勢明顯、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高水平高職院校。
第十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十一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二條 畢業頒證:學校實行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相結合的“雙證制”。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按規定年限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并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注冊。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結構及職責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專科(高職)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五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牽頭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六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各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我校食品營養與檢測專業與韓山師范學院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聯合開展三二分段專升本應用型人才培養試點項目。學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職學段學習后各項考核合格,并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獲得我校普通高職畢業證書。通過轉段選拔考核的學生進入韓山師范學院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學習兩年,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獲得韓山師范學院普通本科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我校食品加工技術專業與廣東第二師范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聯合開展三二分段專升本應用型人才培養試點項目。學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職學段學習后各項考核合格,并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獲得我校普通高職畢業證書。通過轉段選拔考核的學生進入廣東第二師范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學習兩年,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獲得廣東第二師范學院普通本科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十七條 在廣東省,學校招生錄取批次分為第三批專科,高職“3+證書”和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外省錄取批次根據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高職“3+證書”類、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分類錄取。廣東省普通高中畢業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等級成績須符合《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的通知》(粵教考〔2008〕28號)的要求。
第二十條 我校原則上不設男女生比例。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廣東省,已投檔至我校的考生,在政審、體檢合格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均不退檔。
第二十一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檢查合格、統考成績或學業水平考試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分數和專業志愿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對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在廣東省,報考我校第三批專科層次和基于學考成績錄取的文科類、理科類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第三批專科層次的美術類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第二十三條 文科類、理科類錄取原則
學校根據招生計劃,按照各生源省志愿設置和原則錄取。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
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投檔總分相同的,依次按高考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文科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類為數學、語文、外語、理科綜合。
第二十四條 基于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錄取原則。學校在理科考生學業水平考試科目政治、地理、歷史,文科考生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物理、化學、生物均獲等級并至少1門學考成績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和志愿順序,對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進行擇優錄取。
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以投檔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若考生投檔總分相同,則按照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進行錄取,具體排序順序為:文科類為語文、數學、英語,理科類為數學、語文、英語。
第二十五條 美術類考生,根據投檔的生源按文化科總分與美術術科分之和,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根據其志愿擇優錄取。若總分相同,術科分高者優先錄取。我校術科類統考專業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后,如果還有剩余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為院校志愿優先及專業志愿優先。分數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六條 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且符合未錄滿專業的相關具體要求的,則根據考生總成績按從高分到低分作調劑錄取。對總分成績低且不服從調劑的,或參加調劑但不符合專業培養相關具體要求的,或健康條件不符合專業條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七條 我校在浙江的選科要求按照專業目錄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我校在江蘇省的錄取原則為先分數后等級,若分數相同,則文科類按語文、數學、英語成績由高到低順序錄取,理科類按數學、語文、英語成績高到低順序錄取;美術類考生總分相同,按術科分從高到低進行錄取。
第二十八條 外語語種要求: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語種,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九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條 我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 學費標準按省政府批準同意實施的標準執行;商務英語(國際商務管理)13800元/年,財務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及食品營養與檢測(中外合作辦學)16500元/年。住宿費標準為:1300元/年。
第八章 獎助學金
第三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四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紀委監察室。
聯系人:謝瓊生、周愛芳
監督電話:020-61230812
傳真號碼:020-61230000
電子郵箱:gdqyjw@gdip.edu.cn
第三十五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61230198、020-61230389
傳真:020-61239328
電子郵箱:2005103072@gdip.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gdqy.edu.cn
招生網址:http://zsb.gdqy.edu.cn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校長辦公會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2017年專科(高職)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授權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為準。
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