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廣廈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09 16:10:56哈爾濱廣廈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正、公平、公開,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黑龍江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哈爾濱廣廈學院(原哈爾濱商業大學廣廈學院)。校址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利民開發區學院路1號。
第三條 學校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的民辦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學校國標代碼為13306,辦學層次為本科。
第四條 學業期滿,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教育部統一電子注冊的哈爾濱廣廈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頒發哈爾濱廣廈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任組長,主管副校長、紀檢書記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總體部署、招生計劃的確定及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第六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是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具體負責學校普通本科、專科招生錄取工作。
第七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監察辦公室,負責學校的招生監察工作,并受理考生及家長的舉報,接受考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專業及計劃
第八條 學校面向人才市場需求合理設置與調整招生專業,根據黑龍江省教育廳有關普通高等教育發展計劃,結合學校的實際制定年度招生計劃,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2017年招生專業及招生人數以教育部或省教育廳最終批復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及辦法
第九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據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錄取方式進行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
第十條 進檔考生,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所報專業志愿順序確定錄取專業。對于報考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順序調劑到計劃未滿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將予以退檔。對于投檔成績相同、志愿相同的考生,理工類考生依次按數學、英語和綜合成績由高到低錄取,文史類考生依次按語文、英語和綜合成績由高到低錄取。
第十一條 學校在內蒙古自治區按“專業志愿清”的錄取規則確定考生專業。
第十二條 學校執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年度各項照顧性加分政策。
第十三條 往屆生的錄取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錄取時,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被錄取考生的錄取通知書于錄取結束后一周內以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寄出。
第十七條 學校藝術類專業錄取的專業課成績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美術類統考成績為依據,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文化課最低錄取分數線以上,按照專業課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專業課成績相同,則按文化課成績擇優錄取。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對藝術類考生錄取規則另有規定的,則執行當地的錄取政策。(安徽省藝術類專業根據安徽省教育考試院文件規定,按照綜合分從高到低錄取)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獎勵
第十八條 學校各專業學費、住宿費按物價部門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學生享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此外,學校還設有專業獎學金、創新創業獎學金等十余項獎學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將根據教育部、生源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當年招生政策的調整進行修訂。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哈爾濱廣廈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聯系方式
學校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利民開發區學院路1號
郵政編碼:150025
聯系電話:0451-57350166 57350177 57350188 57350199
85947306 85947307 85947308 85947309
學校網址:www.gsx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