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2)
2017-05-08 12:02:45廣東省招生委員會
二、招生體檢
(一)報考高等學校(含單考單招)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二)招生體檢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以及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粵招〔2016〕23號)等有關要求執行。
(三)招生體檢工作由各市招生辦公室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體檢醫院負責采集、校對考生體檢信息,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錄入數據的完整性由體檢醫院和當地招生辦公室共同負責,各縣(市、區)招生辦公室需對體檢數據進行校驗,重點檢查漏檢、漏登項目,以及異常數據的校驗,確保數據準確無誤。考生體檢應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作風正派、責任心強且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的醫生擔任。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四)對各體檢醫院體檢結論有異議的,以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體檢結果作為最終裁定。
(五)報考軍事、公安類院校(專業)的考生體檢工作按教育部、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公安部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高等學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七)體檢醫生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文件要求開展工作,如實反映考生體檢情況,嚴禁寬檢、漏檢和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