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10)
2017-05-08 12:02:45廣東省招生委員會
十一、附則
(一)中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特殊類型招生(含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本科自主招生、綜合評價錄取試點、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職教師資、第二學士學位、殘障生單考、高職院校自主招生、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招生)的高等學校或專業的招生辦法按教育部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四)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五)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六)此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七)本規定由廣東省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