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師范學院2016招生簡章
2017-01-06 15:06:54牡丹江師范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證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牡丹江師范學院;國標代碼:10233;辦學地點:牡丹江市愛民區文化街191號;學校辦學形式及類型: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招生類型:普通統考類、藝術類、體育類;學位類型:工學、理學、農學、法學、文學、教育學、歷史學、經濟學、管理學;藝術學。證書類別: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歷證書。
第三條 牡丹江師范學院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并接受紀委、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招生錄取工作及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實施全程監督,確保招生錄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下進行,切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學生處是學校具體負責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全日制本科學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六條 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七條 我校部分本科專業2016年繼續實行按類招生,實行一年級進行通識教育后,按照學生的意愿和成績,根據專業人數選擇專業的培養模式。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八條 根據國家教育部及各。ㄗ灾螀^、直轄市)頒布的有關當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全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九條 投檔比例:我校按照各。ㄗ灾螀^、直轄市)招生辦制定的投檔比例接受投檔。
第十條 加分政策: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ㄗ灾螀^、直轄市)招生辦的規定進行投檔,但在專業錄取時以實際高考成績為準。在實考成績和相關科目的成績相同條件下,優先錄取享受各種政策加分的學生。
第十一條 專業錄取原則:普通文理類按照實考成績(不含加分),藝術類、體育類按照專業課成績采用分數級差及先志愿后調劑的原則錄取。
第十二條 專業錄取辦法:錄取時首先按照招生計劃數100%比例采用專業級差和先志愿后調劑的原則分配專業,缺額專業將在剩余投檔考生中采用分數優先的原則進行錄取。
第十三條 專業級差:普通文理類在實行非平行志愿省份,第一和第二專業志愿間級差為3分,其他專業志愿間級差均為1分;在實行平行志愿省份,專業間級差均為1分;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級差為1分。
第十四條 相同條件考生專業錄取原則:等效成績相等的多個考生進入同一專業時,優先錄取享有照顧政策的考生,再參考相關高考科目成績(文史類參考科目及順序為:語文、外語、文科綜合、數學;理工類參考科目及順序為:數學、外語、理科綜合、語文;藝術、體育類參考科目:文化課成績)進行專業錄取。
第十五條 特殊省份錄取原則:江蘇省考生實行先分數后等級錄取規則,選測科目和等級按照招生計劃中公布內容為準;內蒙古自治區按照招生計劃1:1投檔,投檔考生按照“專業級差和先志愿后調劑”的原則進行專業錄取。
第十六條 部分專業特殊要求:根據學校專業設置及培養要求,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專業外語教學只設英語,請非英語專業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七條 體檢要求: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八條 被錄取考生的錄取通知書于該批次錄取結束后寄出。
第五章 學雜費和獎學金
第十九條 專業學費:普通類4000-6000元/年.生、藝體類最高9000元/年.生、聯合辦學類15000元/年.生,學費執行標準以物價、財政、教育三部門批復標準為準。
第二十條 獎學金:學校設有(1)國家獎學金;(2)國家勵志獎學金;(3)國家助學金;(4)優秀學生獎學金;(5)專業獎學金;此外對于家庭貧困學生,學?梢詭椭鷮W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校外機構資助、提供勤工助學崗位等措施。
第六章 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通信地址: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文化街191號牡丹江師范學院學生處招生辦公室
郵政編碼:157011
招生咨詢電話:0453-6511440 6512058 6512198
學校網址:http://zsjy.mdjnu.cn/
電子郵箱:msyzsc@163.com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2016年學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錄取工作。
第二十二條 新生持學校發放的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來校報到,對未經同意逾期兩周不報到的已錄取考生,視其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校后,將依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進行新生資格審查,對不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將根據教育部、生源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當年招生政策的調整進行修訂。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五條 招生咨詢工作人員意見僅供參考,不作為錄取依據及承諾。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牡丹江師范學院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