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華橋外國語學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12-23 10:47:12陽光高考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層次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全稱:吉林華橋外國語學院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學校性質:民辦
招生層次:本科
第四條 學校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凈月經濟開發區凈月大街3658號。
第二章 招生計劃
第五條 在有關省(區、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詳見各省(區、市)教育考試院公布的招生計劃。
第三章 學歷證書頒發
第六條 學生完成培養方案要求的教學內容,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本科畢業生由吉林華橋外國語學院頒發國家規定的本科畢業證書。
第四章 學位授予
第七條 經吉林華橋外國語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吉林華橋外國語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八條 學費收取標準
本科專業:
英語(雙語五年)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5500元;
翻譯(英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4500元;
德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5500元;
法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5500元;
西班牙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5500元;
意大利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5500元;
葡萄牙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5500元;
阿拉伯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5500元;
英語(四年)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4500元;
商務英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4500元;
日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4500元;
朝鮮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4500元;
俄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4500元;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3500元;
金融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3500元;
會計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3500元;
編輯出版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3500元;
經濟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3500元;
電子商務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3500元;
工商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3500元;
市場營銷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3500元;
旅游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3500元;
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3500元;
酒店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3500元;
漢語國際教育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3200元;
漢語言文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3200元;
教育學(學前英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3200元;
金融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25000元。
第六章 錄取說明
第九條 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
俄語、日語專業統考外語語種不限,其他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限英語語種。金融學(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主干課用英語授課,宜英語語種考生報考。朝鮮語專業只招收非朝鮮族考生。
第十條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專業男女不限。
第十一條 身體及健康狀況的要求
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訂并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
第十二條 錄取規則
1.英語(雙語五年制)、德語、法語、西班牙語、意大利語、葡萄牙語專業要求英語成績不低于考生所在省英語科目總分的70%;翻譯(英語)專業要求英語成績不低于考生所在省英語科目總分的70%,語文成績不低于100分(滿分150分);漢語國際教育專業要求英語、語文成績不低于100分(滿分150分);漢語言文學專業要求語文成績不低于100分(滿分150分)。
2.學校調檔比例執行各省相關規定。在實行按志愿投檔的省市區,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錄取不滿的情況下,錄取非一志愿考生。
3.專業錄取時,按照總分由高到低和專業志愿先后順序進行錄取, 首先根據考生分數由高到低先滿足其前三個志愿中填寫的專業,待所有符合前三個專業考生均被錄取后,再滿足未錄取考生后幾個專業志愿;如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服從專業調劑者,將由學校調劑到相應未錄滿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作退檔處理。高考成績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專業優先,如專業也一致,優先錄取相關科目分數高的考生。在安排專業時,學校承認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制定的照顧政策加分。
4.江蘇省采取“先分數、后等級”的原則錄取,對另一門選測科目不作要求,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BC” 。內蒙古自治區采取“專業志愿清”原則錄取。
5.金融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采取“3+1”培養模式,原則上只錄取有專業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條 聯系方式
學校網址:www.hqwy.com
通訊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凈月大街3658號
聯系電話:0431-84533585 84533588 84533589 84565054
聯 系 人:吉林華橋外國語學院招生就業處
第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