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職業技術學院2014年招生章程
2014-06-07 14:37:41安順職業技術學院
一、學院概況
安順職業技術學院是經貴州省人民政府批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公辦高等職業院校。
院校代碼:12821;辦學層次:高等職業教育;學習形式:普通全日制;學院地址:貴州省安順市鳳凰西路27號。
學院設有工業、農業、醫學、商貿、信息等五大類40個專業,2014年高職招生專業32個;學院具有雄厚的師資力量,完備的實訓設備;現有全日制在校學生11000余人;學院擁有新老兩個校區,老校區位于安順市西秀區城區中心,新校區位于西秀區工業園區內,占地1200畝,2013年開始建設,2016年竣工。學院緊貼市場,以企業要求辦專業,堅持現代職業教育理念,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學院在上海建有大學生就業創業實訓基地,現與學院深度合作的企業有中國華電集團烏江公司、豪德集團、華榮集團、安順市人民醫院、安順市公交公司等;學院設有貴州省第98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具有多種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資質,是省級勞動力轉移培訓示范基地。學院辦學以高職為主,同時也是“安順技師學院”,可進行初、中、高級技工的培養;學院為學生搭建了通往省內外本、專科知名學校終身學習的立交橋;學院實行“雙證書”制度,在獲得學歷證書同時,學生必須取得相關職業技能證書,以利于就業。
二、招生計劃
學院今年面向全國22個省(市)招收全日制高職學生,招生人數及分專業計劃詳見2014年各省、市(區)高考招生目錄。
三、錄取規則
(一)依據國家教育部最新頒布的當年度《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實行學校負責,省、市招生考試委員會監督體制,按考生德智體三方面公平、公正、擇優錄取。采取計算機遠程錄取實施錄取工作。
(二)錄取語種為英語。
(三)學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定的《普通高等學院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四)具體錄取方式:1.按照考生報考學校志愿先后錄取。即先錄取學院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滿時,再考慮第二志愿考生;2.對于進檔考生,根據考生考試成績按照專業志愿先后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3.最低錄取分數線以上,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錄取,以此類推,當某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隨機調錄到未滿計劃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五)特殊專業錄取要求:1.護理、旅游管理專業:建議女生1.55米以上,男生1.68米以上,五官端正,口齒清楚,無殘疾;2.煤礦開采技術:限招男生、身高1.55米以上,無殘疾。
(六)自主招生考試錄取方式按貴州省教育廳批準的《安順職業技術學院2014年自主招生章程》規定執行。
四、收費標準及獎助學措施
(一)嚴格按照省有關部門批準的學費、住宿費等收費項目及標準執行。
(二)獎勵及資助(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執行,用于獎勵品學兼優學生和資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1.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
2.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
3.國家助學金:一檔3500元/年,二檔3000元/年,三檔2500元/年;
4.學院按照省的相關規定,從學院事業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的資金,用于學生資助。項目包括:校內獎學金和助學金、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困難學生學費減免等。具體評定辦法和標準由學校自定。
(三)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在生源所在地向當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以幫助學生解決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的貸款利息由國家財政償還,畢業后的貸款利息和本金由學生本人負責償還。
五、招生組織機構
在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學院成立招生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學院院長為組長,具體工作由招生辦公室完成。
六、學歷證書的頒發
學生學習在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發給國家承認學歷的,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安順職業技術學院高等職業教育畢業證書,并以此具印。同時發給相關職業資格證書。
七、咨詢與聯系方式
學院招生咨詢電話:0853-3229847
傳真:0853-3234525
學院網址:http://www.aszy.edu.cn
郵政編碼:561000
八、錄取通知書的發放
學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招生錄取專用章,經郵政寄送錄取考生。
九、新生管理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學生進校按教育部新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實施管理。
十、其他
學院嚴格遵守和執行教育部、各省級有關招生的政策、紀律規定,對招生工作中違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紀律、徇私舞弊的單位及個人,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規定,學院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附則
1.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2.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執行。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若與本章程沖突,以本章程為準。
3.本章程由安順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安順職業技術學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