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內蒙古高考十大新政策
2014-05-13 13:16:29北方網
距離高考不足兩月,相關政策法規及實施辦法相繼出臺。記者從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了解到,與往年相比,2014年我區高考政策有10大變化。其 中,最大的變化有,首次有限度放開區外隨遷子女參加高考,招生報考類別增加編導類,在考生資格審查方面更加嚴格,高考加分政策調整等內容。
新政一 “異地高考”首次“破冰”: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可在內蒙古參加中高考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教育廳去年3月出臺的《關于區外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區參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2月28日,自治區 教育廳出臺了《關于印發2014年內蒙古自治區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戶口從區外遷入我區者在我區參加高考的相關條件界定工作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這標志著繼去年“異地中考”政策破冰后,今年“異地高考”新政也將如期實施。
截至2014年4月1日,從區外遷入的考生,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可在戶籍所在地參加2014年普通高考,并可參與本專科院校錄。阂皇潜救 具有我區高中階段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學籍且連續就讀滿2年;二是本人取得我區戶籍滿2年;三是家長在我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職業且納稅均滿2年。 2015年的相關政策按照2014年執行。
近日,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發出通知,對2014年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戶口從區外遷入內蒙古者在內蒙古自治區參加高考工作的相關條件進行 界定,包括“合法職業”“合法穩定住所”“納稅及社會保險”“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家長”“學籍與連續就讀”的界定等考生和家長關心的關鍵詞。
“合法穩定住所”,指購買、租賃、自建的產權房屋等。報名時需出示房產證、購房合同(附購房發票和完稅憑證)、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產證和房 屋租賃的完稅憑證,無房屋租賃的完稅憑證者出具房屋租賃協議)、自建房屋批建手續等材料的任何一項,同時出具鄉鎮(街道辦事處)開具的在上述房屋實際居住 相關證明。其中,戶口從區外遷入我區者相關條件中的“合法穩定住所”不包含租賃情形。
“合法職業”,包括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正式錄(聘)用;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 加社會保險的就業崗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具有合法穩定經營場所并依法經營的個體經營者;其他經相關審核認定確屬合法職業的情形。
“納稅及社會保險”,指納稅人需出具旗縣區稅務機關開具的兩年以上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或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個體工 商戶若屬免稅范圍需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保險”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含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 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不含各類商業保險。家長至少在我區參加上述社會保險之一。若考生或家長在我區及區外同時辦理了社會 保險手續,則區內社會保險手續不予認可。
“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外來務工人員是指未取得我區戶籍但在我區行政區劃范圍內流入地取得合法職業者,其隨遷子女是指與其在務工流入地出生 或一同居住的子女,須提供家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相關證明材料。若父母與子女不在同一戶口本,須出具父母結婚證和子女出生證明。若屬養子女,須符合 《收養法》的相關規定,并出具相關民政部門的證明。
“家長”,是指考生父親和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如無特別說明,對家長的各項要求,父母雙方(或法定監護人)均需滿足條件。
“學籍與連續就讀”,是指學籍必須符合就讀學校所隸屬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定,考生必須在學籍所在學校實際連續就讀,學籍或就讀情況若有間隔則不符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