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
2014-01-03 15:19:00寧夏教育考試院
為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證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制定本規定。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一 報 名
1、報名工作按照《關于做好我區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寧招委[2012]12號)和《關于做好我區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寧招委[2012]13號)執行。
2、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愿、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二 考 試
3、我區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命制,考試由寧夏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
⑴我區采用 “3+小綜合”科目設置方案。
理工類:語文、數學、外語、理科綜合(物理、化學、生物綜合);
文史類: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政治、歷史、地理綜合)。
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⑵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總分為750分,其中語文、數學、外語各科滿分均為150分(外語科目含計入總分的聽力測試30分),綜合科目滿分為300分。
考試時,考生一律在答題卡上作答。
⑶擬報考外語類專業及要求進行外語口試的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由寧夏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
⑷擬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寧夏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的體育專業術科測試。考生在體育專業術科測試前自愿到當地保險機構辦理短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手續。
⑸擬報考軍事(含國防生)、公安院校或專業以及要求進行軍檢和面試的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軍檢和面試。
⑹擬報考美術、音樂、舞蹈等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寧夏2013年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專業統一考試;擬報考其他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寧夏2013年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專業統一考試報名和高校單獨組織的相應專業考試。
4、各級招生考試部門和有關高校要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和落實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
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副題)在啟封前屬于國家絕密級材料,啟封到使用完畢前屬于國家機密級材料;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中的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后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卷(卡)在成績處理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學科在評卷時制定的評分細則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自治區級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5、考試時間、地點:
⑴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時間
地點:由縣(區、市)教育考試中心指定。
⑵外語口試時間、地點: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除同心縣)、中衛市(除海原縣)的考生于6月17日至21日在寧夏大學參加外語口試;固原市和同心縣、海原縣的考生于6月17日至20日在寧夏師范學院參加外語口試。
⑶軍檢、公安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⑷體育專業術科測試時間:4月21日至26日。地點:寧夏回族自治區體育場。
6、考生憑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和準考證參加考試。
7、評卷工作在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由寧夏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全部科目實行網上閱卷。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切實做好評卷教師和工作人員的選派工作。負責評卷工作的單位要做好評卷教師和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完善規章制度和評分細則,精心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并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任務,確保高考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8、考生成績只通知本人,不公布。
三 綜合素質評價
9、根據《寧夏200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工作指導方案》和《寧夏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辦法》的要求,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綜合素質做出全面評價。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由所在學校對其綜合素質做出評價;其他考生由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或其現工作單位(現就讀中學)對其綜合素質做評價,社會考生只填寫《寧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綜合素質評價表》中的突出表現、特長、獎勵情況和綜合評語。考生的綜合素質評價以文字形式呈現,電子化后提供給高校作為錄取時的參考。
10、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應在4月30日前完成。
11、報考軍事、公安院校或專業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專業的考生,按照教育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公安部以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由當地武裝部、派出所等相關部門負責,有關學校、街道辦事處積極協作,在錄取前按規定做好政審工作。
四 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2、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
13、體檢工作由考生報名所在縣(市、區)招生工作委員會會同當地衛生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須指定本縣(市、區)條件較好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承擔體檢任務,非指定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要選派思想政治好、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業務水平較高的醫務人員承擔體檢工作任務。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考生體檢做出相應的、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體檢工作人員應認真學習、掌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按照體檢工作程序,認真做好體檢工作;要把握好體檢要求、項目要完整,防止偏寬、偏嚴、錯檢、漏檢以及結論不準確等現象的發生。體檢結論必須準確規范、書寫清楚,所有體檢項目須由主檢醫師簽字確認,體檢表須蓋體檢醫院公章。體檢表不得涂改。
考生要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如發現有隱瞞嚴重病史,不符合高校各專業體檢指導意見的,即使已被錄取,入學復查后亦將被取消錄取資格。對體檢不能做出準確結論的考生,由原體檢醫院組織復查。復查后仍不能做出準確結論的,經主檢醫師簽署意見,縣(市、區)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查申請,由寧夏教育考試院確定終檢醫院再復查一次,非寧夏教育考試院確定的終檢醫院復查的材料,一律無效。
嚴禁弄虛作假,如發現體檢中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者,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于考生要取消報考資格,已入學的取消學籍。
體檢工作原則上應在4月20日前完成。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在體檢工作結束后,須將因身體條件而限報專業、考生不宜就讀專業的情況及時通知考生本人,以便考生準確選報志愿。
14、高校根據本校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提出的補充規定,在《招生章程》中有說明和解釋。考生填報志愿時,應參照高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考生身體條件要求,并根據本人的體檢狀況選報志愿。
15、負責體檢的單位除按規定收取考生體檢費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費用。
五 考生檔案
16、考生檔案由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組成,考生電子檔案須與紙介質檔案相關部分內容完全一致。
考生電子檔案是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主要內容包括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綜合素質評價表等)、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部分。考生電子檔案由寧夏教育考試院和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分級負責、相互協作、共同完成。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數據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負責建立,在錄取前組織整理并封存。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必須具備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國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應由所在單位提供檔案。檔案材料必須真實準確。
考生紙介質檔案內容包括《寧夏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名登記表》、《寧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綜合素質評價表》、《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體格檢查表》、《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以及有關享受照顧政策的證明材料復印件等。
凡檔案不符合要求、材料不齊備影響錄取的,后果由有關人員負責;對涂改、偽造檔案者,取消考生錄取資格,同時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有關人員。
17、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寧夏教育考試院網站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并憑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準考證、錄取通知書到考生報名的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領取紙介質檔案,并自帶到高校交有關部門存檔。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在考生領取紙介質檔案時,要與寧夏教育考試院的新生錄取名單核對、登記、密封并加蓋公章。
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應加強對考生檔案的管理,同時要為被錄取的考生提取紙介質檔案提供規范、文明、方便、快捷的服務。
六 志愿設置及志愿填報
18、志愿根據錄取批次進行設置,錄取分五個批次:
⑴提前批本科:藝術、體育、外語、航海、免費師范類本科專業,軍事(含國防生)、公安院校的本科專業,寧夏醫科大學中西部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項目專業,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國際關系學院、外交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上海海關學院、華僑大學、部分港澳地區高校等院校的本科專業;特殊類型招生(含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高校自主選拔錄取);面向國家集中連片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本科。
⑵第一批本科:全國重點及列入該批錄取的院校本科。
⑶第二批本科:全國一般院校本科。
⑷第三批本科: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本科。
⑸第四批高職(專科):高職(專科)院校或專業。
19、志愿設置
體育類專業,“專項計劃”,第一、二、三、四批次和各批次的少數民族預科班采取“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要求進行設置;
體育類專業、“專項計劃”、各批次中的少數民族預科班設置A、B、C 3個并列的院校志愿;第一、二、三批本科及第四批高職(專科)設置A、B、C、D 4個并列的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均設置6個專業志愿及1個專業服從志愿。
“平行志愿”錄取結束后,對未完成的招生計劃,設置“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設置A、B、C 3個并列的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均設置6個專業志愿及1個專業服從志愿。“征集志愿”的填報同樣采用“平行志愿”模式。
提前批次(不含體育類專業和“專項計劃”)、定向就業招生、高校自主招生等不采取“平行志愿”投檔模式,志愿設置與往年相同。
20、調配志愿
專業服從志愿是指所填報的某院校專業未被錄取時,愿否調配到該院校的其他專業。
院校服從志愿是指某批次所填報院校未被錄取時,愿否調配到同批次錄取的其他院校。院校調劑志愿投檔后,由院校安排專業,考生所填其他院校的專業志愿無效。
21、達到第一、二批本科錄取分數線以上的考生和第三批本科、第四批高職(專科)最低錄取資格線以上的考生,方可填報相應批次的“平行志愿”。
達到“專項計劃”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普通高校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工作方案》(簡稱《專項計劃方案》)中規定的我區貧困地區生源范圍的考生,即:具有國務院確定的我區六盤山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的固原市(含原州區、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海原縣、同心縣戶籍和高中學籍,且在當地高中學校(含寧夏六盤山高級中學、寧夏育才中學)修滿三年規定年限教育的2013年普通高考考生(不含限報考生),可按《專項計劃方案》的規定填報區內外“專項計劃”志愿;具有自治區確定的我區中部干旱帶貧困縣(區)的鹽池縣、紅寺堡區、沙坡頭區的興仁鎮和蒿川鄉、中寧縣的喊叫水鄉和徐套鄉戶籍和高中學籍,且在當地高中學校(含寧夏六盤山高級中學、寧夏育才中學)修滿三年規定年限教育的2013年普通高考考生(不含限報考生),可按《專項計劃方案》的規定填報區內“專項計劃”志愿。不符合《專項計劃方案》規定生源范圍的考生,填報的“專項計劃”志愿無效。
民族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班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少數民族考生應積極填報民族院校志愿。達到本科相應批次錄取分數線下80分以上的少數民族考生和達到高職(專科)最低錄取資格線下60分以上的少數民族考生,方可填報相應錄取批次少數民族預科班志愿。
取得寧夏2013年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專業統一考試美術、音樂、舞蹈類專業合格證的考生,方可填報美術、音樂、舞蹈類專業志愿;參加寧夏2013年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專業統一考試報名并取得高校單獨組織的其他類(我區未開考的藝術類專業)專業考試合格的考生,方可填報其他藝術類專業志愿。
達到第一、第二批本科院校同批次錄取分數線下20分以上的未錄取考生和第三批本科、第四批高職(專科)院校最低錄取資格線以上的未錄取的考生,方可填報相應錄取批次的“征集志愿”。
22、志愿填報實行公布分數后,通過網上分時填報。
6月20日至24日:填報本科(含本科預科、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高校自主選拔、本科“專項計劃”招生,不含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本科)志愿、藝術類本科專業(不含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藝術類本科專業)志愿、體育類本科專業(不含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體育類本科專業)志愿。
7月26日至29日:填報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本科(含獨立學院、民辦高校藝術本科類專業和體育類本科專業)志愿,高職(專科)(含高職[專科]“專項計劃”、高職[專科]藝術類專科專業和體育類專科專業)志愿。
各批次中的“征集志愿”填報時間:在各批次錄取期間另行向社會公布。
23、考生填報志愿必須根據寧夏教育考試院公布的招生院校及專業計劃,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按照網上志愿填報辦法由考生本人選擇填報學校和專業志愿,并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填報免費師范教育專業志愿的考生須簽訂《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填報定向志愿的考生須在填報志愿前與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議書》。填報寧夏醫科大學國家中西部農村訂單定向免費培養項目專業志愿的考生須在填報志愿后錄取前與寧夏醫科大學簽訂《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教育協議書》。填報高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劃的志愿時,除按要求填報外,還需寫出書面申請并由考生家長或監護人簽署意見(考生本人、考生家長或監護人須親筆簽名)于6月30日前交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
24、填報軍事院校(含國防生)志愿的考生,只限于應屆高中畢業生,未婚,年齡不超過20周歲(1993年9月1日后出生);填報公安類非現役院校或專業志愿的考生,年齡不超過22周歲(1991年9月1日后出生);填報公安類現役院校或專業志愿的考生,只限于應屆高中畢業生,未婚,年齡不超過20周歲(1993年9月1日后出生);填報體育類專業志愿的考生,年齡不超過25周歲(1988年9月1日后出生)。
25、報考類別對填報志愿的限定:
(1)文史類考生不得兼報理工類專業;理工類考生不得兼報文史類專業。
(2)藝術類專業考試合格并填報藝術類專業志愿的考生,不得填報提前批錄取院校的非藝術類專業志愿。
(3)體育術科測試合格并且填報提前批錄取院校體育類專業志愿的考生,不得填報提前批錄取院校的非體育類專業志愿。
七 錄 取
26、高校錄取工作在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由寧夏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
27、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具有綜合素質評價、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院校控制分數線或資格線并符合院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寧夏教育考試院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28、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29、錄取工作于7月上旬開始,按5個批次分階段進行。即提前批本科院校、第一批本科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第四批高職(專科)院校或專業。
30、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部屬及其他地方所屬在寧招生院校,提前批、一批、二批本科院校投檔比例原則上按不超過1:1.05的比例確定,第三批本科、第四批高職(專科)院校投檔比例原則上按不超過1:1.1的比例確定;區內院校根據考生志愿填報情況確定投檔比例。寧夏教育考試院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統計,高校可根據生源分布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同一批次內所有高校在規定時間內確定調整計劃數和調檔要求后,由寧夏教育考試院實施投檔。
不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院校投檔比例原則上按不超過1:1.2的比例確定。
31、“平行志愿”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先對考生進行排位,再依排位逐個對考生按所填報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順序進行檢索投檔。
考生排位的辦法為:將同一科類考生按總分(高考文化課總分與政策性照顧分值的總和)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總分(高考文化課總分與政策性照顧分值的總和)相同時則再按單科順序及成績排序。單科順序的排序原則:文史類為文科綜合、語文、數學、外語;理工類為理科綜合、數學、語文、外語。
32、“平行志愿”實行一次性投檔,對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再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檔錄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檔錄取原則進行。
33、各個批次中的少數民族預科班均在相應批次錄取結束后,下一批次投檔前錄取。高校錄取本科預科的分數不低于該校在本科相應批次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高校錄取高職(專科)預科的分數不低于該校在高職(專科)批次提檔分數線以下60分。高校錄取民族班的分數不低于該校本、高職(專科)相應批次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
各個批次中的定向就業招生錄取均在相應批次平行志愿投檔錄取結束后,下一批次投檔前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
寧夏醫科大學國家中西部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項目專業投檔錄取安排在提前錄取二批本科進行,在該批次錄取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計劃,可在本科二批錄取分數線下20分以內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
寧夏師范學院的區內免費師范生招生錄取工作按照自治區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本科“專項計劃”投檔錄取安排在提前錄取二批本科院校(或專業)錄取結束后,一批本科錄取投檔前進行;高職(專科)“專項計劃”投檔錄取安排在本科錄取結束后,高職(專科)錄取批次前進行。
各個批次中的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高校自主選拔錄取等特殊類型招生均在各個批次投檔前錄取。
34、提前批次的體育類院校或專業錄取時,按略多于招生計劃數的原則,單獨劃定文化課最低控制分數線,按 “平行志愿”投檔原則投檔,錄取與否由高校決定。
35、藝術類專業錄取辦法:在藝術類專業考試合格的考生(是指符合《寧夏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專業考試實施辦法》規定的考生)中,按略多于招生計劃數的原則,單獨劃定文化課最低控制分數線,報考區外藝術類專業的考生,文化課成績按考生第一志愿電告高校,錄取與否由高校決定。報考區內院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順序投檔,錄取與否由高校決定。
36、高校在我區的運動訓練專業、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和招收優秀保送生,按國家相關招生辦法執行,并向社會公示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37、對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畢業后能從事工作的肢體殘疾(不繼續惡化)的考生,允許其報考。殘疾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殘疾青年和畢業分配工作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38、錄取新生名冊必須經寧夏教育考試院核準,并加蓋錄取專用章后生效。對民辦高等學校已錄取考生,寧夏教育考試院需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錄取專用章后,同錄取新生名冊一并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錄取新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加《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本人。
寧夏教育考試院應按規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
八 錄取照顧政策
今年,我區執行下述錄取照顧政策: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錄取。
⑴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于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選獲得自治區級普通高中優秀學生稱號者;
⑵應屆高中畢業生思想政治品德表現突出,并獲自治區級(含)以上表彰的優秀青年;
⑶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
⑷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的;
⑸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的;
⑹固原市(含原州區、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和海原縣、鹽池縣、同心縣、紅寺堡開發區及行政區劃調整后部分鄉(鎮)和原陶樂縣(以下簡稱“山區”)的漢族;
⑺川區(不含“山區”)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
⑻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
⑼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錄取。
⑴川區回族;
⑵“山區”的少數民族(不含回族);
⑶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并通過寧夏教育考試院在報考當年組織測試、認定的考生(報考體育類專業時,不加此項照顧分);
⑷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5)烈士子女(須出具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證明,軍人烈士子女須出具寧夏軍區政治部證明)。
41、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受自治區級(含)以上表彰的自治區級普通高中優秀學生干部或自治區級普通高中三好學生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報考區內普通高校的,向該志愿院校投檔時,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錄取。
42、教師子女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第一專業報考區內普通高校師范類專業的,向該志愿院校投檔時,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錄取(教師身份以教師資格證為準)。
43、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參加自治區級體育競賽獲單項前五名、集體項目前三名的主力隊員的考生;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中階段,參加自治區級體育競賽獲單項前五名、集體項目前三名的主力隊員(簡稱‘區級體優’)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報考區內普通高校非體育類專業的,向該志愿院校投檔時,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加20分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錄取(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44、“山區”的回族考生,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30分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錄取。
45、符合39條至43條規定中兩項(含)以上照顧政策(不含少數民族和地區照顧政策)的考生,只能取照顧分最高的一項予以照顧,不累計加分。
“山區”回族考生享受照顧政策的最高分值為30分,其他考生享受照顧政策的最高分值為20分。
46、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7、凡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名單必須公示,接受監督。
享受照顧政策(不含民族、地區、教師子女照顧政策)的考生,須經寧夏教育考試院審核,并經寧夏教育考試院、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和考生所在學校向社會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顧政策。
享受少數民族、教師子女照顧政策的考生資格,由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審核,并向社會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顧政策。
九 新生入校和入學復查
48、考生憑錄取通知書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49、新生入學后,高校須進行認真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高校有權力取消其入學資格。
十 切實加強領導 嚴肅招生紀律
50、各級招生工作委員會在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工作機構要認真研究招生政策,統籌安排工作,充分發揮作用,加強對招生工作的領導,廣泛宣傳黨和國家的各項招生政策和規定。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防止考試過程中各種舞弊現象的發生。加強安全保密工作,做到硬件設施到位、管理措施到位、人員配備和培訓到位、檢查落實到位。
51、招生工作嚴格實行“六公開、兩監督”。即招生政策公開,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公開,招生計劃公開,錄取信息公開,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公開,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嚴禁利用職權干擾招生工作,堅決反對和抵制任何形式的徇私舞弊行為。各級教育考試中心要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并予以公開。
十一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52、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自治區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53、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調離現工作崗位等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4)故意擾亂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換、更改考生報名、志愿、成績、錄取信息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7)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8)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9)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10)其他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54、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消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二 招生經費
55、招生經費由各地從教育事業費中列支。
56、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用于招生考試工作開支。收費標準按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應按規定比例及時將所收報名考試費上繳寧夏教育考試院。
十三 附 則
57、區內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試點工作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等職業技術學院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執行。
自治區生態移民子女注冊入學錄取按《寧夏區屬高職院校面向中南部地區生態移民子女高中階段畢業自主招生注冊入學錄取模式改革實施方案(試行)》要求執行。
58、港澳地區高校招收內地自費生的招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59、本規定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