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能源職業學院2013年招生章程
2013-05-14 18:53:47重慶能源職業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結合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招生錄取政策與本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名稱:重慶能源職業學院。院校國標碼為14238。
第三條辦學地點:重慶市雙福新區福星大道2號。
第四條辦學層次:全日制普通高職(專科)院校。
第五條辦學類型:民辦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第六條批準成立時間及單位:學院2009年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在教育部備案。
第二章 報考條件
第七條凡符合高考報名條件的應屆高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歷的考生。
第八條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身體健康,符合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院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藝術類考生要求無色盲、色弱。
第九條不限定外語語種,但學生進校后外語語種均以英語安排教學,不安排其他外語語種的教學。
第十條報考我院的考生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其中對于藝術類考生還需參加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統一組織的專業考試,或參加經生源地省級招生辦公室認可的院校組織的專業考試,且成績合格并取得專業合格證。我院不單獨組織專業考試。在符合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除聯考成績外,我院也認可其他學院的校考成績。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學院面向全國二十七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依據教育部統一下達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計劃,制定本院的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通過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在錄取過程中,如各專業報考人數不平衡,在招生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辦協調下,我院可以對各專業間的招生計劃進行適當調整。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學院以考生高考成績和志愿填報為依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德智體綜合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學院根據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投放的招生計劃和在當地的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錄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公布的錄取批次為準。
第十五條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對第一志愿上線考生優先錄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依次錄取其它志愿考生。在錄取專業時,根據高考成績按照專業志愿先后方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對報考專業計劃已滿且愿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學院將在缺額的專業中進行安排,無專業分數級差要求。
第十六條藝術類專業以高考文化成績和聯考(或校考)專業成績為依據,文化課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劃定的最低控制線后,在采用省聯考成績的省份,進檔考生按照專業成績排序擇優錄取;在采用校考成績的省份,如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辦同意,我院也可認可其他學院的校考成績,進檔考生按照文化成績排序擇優錄取;若省級招辦在錄取規則上有具體要求,我院按省級招辦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各專業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八條學院執行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制定的招生錄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十九條對無我院志愿但愿意服從調配,經招生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辦投檔給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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