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5)
2013-05-08 14:04:21青海招考信息網
二十、定向就業招生
高等學校在我省定向招生,必須提供定向就業單位與招生院校之間簽訂的定向培養、定向就業協議書。
定向招生計劃與非定向招生計劃在同一批次投檔錄取。
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劃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一、面向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招生
為了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大力促進教育公平,增加貧困地區學生接受高等教育機會、引導貧困地區基礎教育健康發展和支持貧困地區高層次人才培養,國家面向貧困地區(即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安排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我省的招生錄取規則是:
(一)錄取條件:具有我省貧困地區戶籍、在本省中學就讀高中滿三年學籍、符合“青招委【2011】42號、青招委【2013】4號”文件規定的在青高考報名錄取條件中相對應條款的考生。生源不足時復征志愿。
(二)錄取方式:實行單設批次、單報志愿、單獨劃線、單獨錄取。本科計劃在本科提前批結束后、本科一批開始前錄取;高職高專計劃在提前專科結束后、普通專科開始前錄取。
國家規定,專項生入學報到時不遷轉戶口,戶籍暫保留在原戶籍所在地,就業報到后按有關規定遷入工作所在地區;專項生在校學習期間不轉學、不轉專業,與其他學生同等享受獎助學金政策。
二十二、港澳院校內地招生
港澳院校在內地的招生對象是參加了當年高考的學生。
港澳院校在內地的招生分為單招院校、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院校兩種類型:
(一)單招院校
院校不作分省計劃,采取根據考生的申請、考生高考成績和高校對考生的“面試+外語口試”等條件基礎上的錄取方式。單招院校的報名辦法可通過網絡查詢或從院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中了解。招生院校有:香港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嶺南大學、香港教育學院、香港公開大學、香港演藝學院、香港樹人大學、珠海學院,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澳門城市大學、澳門理工學院、旅游學院、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院校
和內地高校一樣,采取由院校作分省計劃,省招辦公布招生計劃,上線考生填報志愿,省招委根據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錄取的方式。招生院校有: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港澳院校均不認可照顧性加分,按考生實際成績投檔錄取。
二十三、考生資格審查
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廳、省監察廳、省公安廳《關于認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號)、省招辦《關于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中的規定、程序和要求開展考生資格審查工作。
資格審查工作執行四部門把關負責制,即:對考生戶籍的審查由公安部門把關負責;對考生學籍的審查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學校把關負責;對照顧加分條件、省外借讀高中生的資格審查由考區招辦把關負責;對違紀違規問題的查處工作由紀檢監察部門把關負責。
(一)考生在青報名錄取條件依據“青教招委【2000】007號、【2006】33號,青招委【2011】42號、【2013】4號”審查。
(二)由考區招委牽頭,教育、公安、紀檢(監察)部門各負其責,核查考生的在青高考資格,并為其最終的審查結果負全責。州(地、市)招(考)辦做好協調,制定落實本地區資格審查工作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及督查督辦制度,并對轄區考區的審查工作把關負總責;對資格有疑、群眾舉報考生的資格進行核查。
(三)要重點審查在省內中學空掛學籍、已注冊省外借讀高中生、三地間遷轉戶口考生的資格。將不符合條件者已予注冊或空掛學籍予以考試的;外省籍考生將戶口從省外遷入省內后,又在省內州、縣(市區)間進行遷移,從中改變并隱瞞原簽發地、籍貫、身份證號等原始信息和真實身份后在青參加高考的,取消錄取資格。并按照責任機制,交由紀檢監察部門對責任人做嚴肅處理。考區招辦之間要加強溝通或通過省招辦協調,協助開展調查工作。
高考報名庫、會考庫\注冊庫、往年高考庫、公安部門的戶籍庫照片等信息要核對,清查不法人員冒充(名)我省居民或學生信息報考,對有關違紀違規人員由紀檢監察部門做處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要報案,依法追究責任。
(四)依據《收養法》有關條款以及“青教招委字【1987】018號、【1988】002號、【2000】007號”文件中的相關規定,我省居民從省外收養的孤兒,必須在我省就讀高中。此類考生在我省參加高考時,必須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款,即:收養人夫婦無子女,被收養人親生父母雙亡。高考報名時,必須按照省招委上述文件中的規定出具以下證明材料:①收養人夫婦無子女證明(家長單位、縣級計生部門分別出具);②考生親生父母雙亡資料(原籍公檢法部門〈對有關案件的處理結果文件〉、考生親生父母原單位分別出具);③戶籍遷移手續(準遷證、遷移證復印件,由公安部門加蓋戶籍專用章);④在我省辦理的《收養證》以及公證手續。
省外居民與我省居民再婚后,從省外將本人及其與原配所生子女的戶口遷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須在我省就讀高中,且達到“青招委【2011】42號、【2013】4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后,方準報考和參與相應批次院校的錄取。
(五)資格審查中發現的假戶籍、假學籍、假遷移等材料不退還,轉交紀檢監察部門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搭橋”落戶、“空掛”戶籍(學籍)、假學籍、替考、冒考等行為做嚴肅查處追究,涉及考生按教育部規定嚴肅處理,檔案材料不退還。
(六)考生不按規定及要求報考,有關中學、考區招辦未嚴格審查,報考、志愿填報結果與規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錄取資格,責任由考生本人、中學、考區招辦承擔。
(七)享受加分投檔條件的考生,經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州市區縣)校三級公示后方能認可。5月10日前向社會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5月20日前報省招辦。報名結束之后才取得的加分條件,由考區招辦負責向省招辦補報,補報時間不得超過6月6日(高考前)。
二十四、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1.對參加我省普通高考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依據教育部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進行認定與處理。
2.考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高考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考區教育考試機構負責考試的具體實施,負責對考生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報省考試管理中心處理。
(二)對招生工作中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依據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中的相關條款認定與處理。
二十五、附則
(一)單獨招生、自主選拔錄取,軍事、公安院校招生,藝術類、體育類招生,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高校招收華僑、港澳及臺灣省籍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運動訓練及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藝術特長生、殘障生等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高考考務管理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現役軍人報考高等學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二)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等手續,在高校規定的時間報到。不能按時報到的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及考生號,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省招辦從錄取數據庫中注銷。
(三)本《細則》由青海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州(地市)、考區招生委員會、教育局負責將本《細則》全文轉發至轄區各單位。
青海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進程表
工作階段 | 內 容 和 要 求 | 承 辦 單 位 | 完 成 期 限 | 備 注 |
報 名 體 檢 | 報 名 | 考區招辦 | 2012年12月 20日—30日 | 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
報名信息上報 | 考區招辦 | 3月9日-11日 | ||
體 檢 | 考區招辦、醫院 | 由考區確定 | 掃描時間另行通知 | |
對報名考生資格審查 | 教育、招生、公安、紀檢部門 | 6月6日前 | 第二階段資格審查 | |
準 備 工 作 | 全省招生工作會議 | 省招委 | 另行通知 | |
全省考務培訓會 | 省招辦 | 5月20日前 | ||
基層招辦部署招生工作 | 州(地、市)、縣(區)招委、教育局 | 5月20日前 | ||
公布《實施細則》 | 省招委、省教育廳 | 4月初 | ||
院校報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 | 高等學校 | 5月10日前 | ||
公布在青招生院校生源計劃 | 省招辦 | 6月20日前 | ||
專 業 考 試 | 藝術專業省級統考 | 省招辦、青海師范大學 | 1月12日—14日 | |
體育專業考試 | 省招辦、青海師范大學 | 4月11日—13日 | ||
上報藝術專業校考合格考生名單 | 考區招辦 | 4月30日前 | ||
報 告 | 聽力設備檢測合格使用報告 | 考區招委、教育局 | 5月20日前 | |
試卷保密室合格使用報告 | 考區、公安、保密部門 | 5月20日前 | ||
符合加分條件考生復查報告 | 考區招辦 | 4月20日前 | ||
高考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 考區招辦 | 5月20日前 | ||
試 卷 (卡) | 印 制 | 省招辦 | 6月2日前 | |
分發、派遣巡視員及督察員 | 省、州(地市)、縣(區)招委 | 6月4日前 | ||
考 試 收 卷 | 安排考場、培訓監考員 | 考區招辦 | 6月5日前 | |
考生熟悉考場 | 考區招辦 | 6月6日 | ||
考 試 | 省、州(地市)、縣(區)招委 | 6月7日—9日 | ||
交(收)試 卷(卡) | 考區招辦、省招辦 | 6月7日—11日 |
閱 卷 合 分 分數線 公 布 成 績 | 答題卡掃描 閱卷 | 省招辦、高校 | 6月7日—20日前 | 通過“青海招考信息網”、到考區招辦查詢、發《成績通知單》三種方式公布成績 |
合 分 | 省招辦 | 6月21日前 | ||
確定最低控制分數線 | 省招委 | 6月25日前 | ||
向藝術類校考院校報專業考試合格考生文化課成績 | 省招辦 | 6月26日前 | ||
公布成績 | 省、州、縣(市區)招辦 | 6月26日前 | ||
填 報 志 愿 審 核 檔 案 | 填報志愿 | 縣(區)招辦 | 6月27日—30日 | 第三階段 資格審查 |
審查上線考生檔案 | 縣(區)招辦、省招辦 | 7月2日—7日 | ||
復查資格有疑上線考生資料,考區所在地招委報復審結果報告 | 省、州(地市)、縣(區)招辦 | 7月10日前 | ||
軍 檢 面 試 取 | 軍事、公安、司法、機要等院校面試、軍(體)檢 | 省招委、省軍區、公安廳、司法廳、省委機要局、招生院校 | 6月29日-7月2日 | 面試單位公布合格名單 |
錄 取 (含 第 四 階 段 資 格 審 查 ) |
提前本科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7月10日—12日 | |
提前本科定向計劃、面向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本科錄取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7月13日-14日 | ||
第一批本科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7月15日—22日 | 含復征時間 | |
第二批本科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7月23日—30日 | 同上 | |
省內預科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7月31日—8月1日 | 同上 | |
第三批本科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8月2日—11日 | 同上 | |
提前專科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8月12日—14日 | ||
提前專科定向計劃、面向貧困地區專項計劃專科錄取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8月15日-16日 | ||
普通專科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8月17日—27日 | 17、18日 模擬投檔 | |
省內專科定向招生計劃錄取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8月28日-30日 | ||
總 結 |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總結 (總結材料為年終考評一部分) | 省、州(地市)、縣(區)招考辦 | 12月底前 | |
年終考評 | 省招辦 | 12月底前 |
給2013年高考生的特別提示
1.錄取期間,招生院校特別是三本、高職院校會打電話給已經投檔的考生,考生必須保證電話暢通(報名信息庫中所留的號碼),關機、不接聽都有可能導致院校退檔。
2.省招辦按照考生志愿(含“服從”志愿)投檔后,考生又要求放棄錄取機會讓閱檔院校退檔的,將取消考生在同批次其它院校投檔、復征志愿的資格。
3.被高校正式錄取的新生,用身份證號向教育部注冊。考生核對個人身份證號的機會有三次:①報名信息確認時;②《準考證》領取后;③志愿填報時。如發現身份證號碼錯誤后,立即向學校和考區招辦提出,報告省招辦修改。正式錄取并向教育部注冊后再出現號碼錯誤的,省招辦無權變更,也不負責向教育部或高校報告修改事宜,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負。
4.正式錄取后不去報到準備下一年重考的學生,必須在開學前或高校報到期間向所錄取的高校主動申明放棄。否則下一年參加高考并錄取后,教育部不予注冊。
5.考生持《身份證》、《錄取通知書》到考區招辦領取個人的紙介質檔案,開學報到后交給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