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工程學院2012年招生章程
2012-06-18 15:58:34寧波工程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的要求,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招生工作原則,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學校校名:“寧波工程學院”。
第二條辦學地址:寧波市區。
第三條學校性質: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條學校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師培養計劃”61所試點院校之一,以服務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為宗旨,緊貼地方經濟發展設置專業,具有鮮明獨特的專業優勢和雄厚的教學科研實力,著力培養應用開發型高級技術人才。
第五條招生批次:全國第二批次普通本科。
第六條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在錄取過程中,實行學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體制。
第七條錄取規則
1、學校實行網絡遠程錄取。
2、學校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錄取政策,并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
3、學校志愿投檔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錄取政策。
4、按照我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數,根據進檔考生考試成績,按照“專業志愿優先”原則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錄取專業。考生考試成績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院(招生辦)規定的考試科目投檔成績計算。
最低錄取分數線以上,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投檔;仍不能滿足的按第三專業志愿投檔,依次類推。當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將從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中隨機調錄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5、對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院(招生辦)的規定加分提檔,但確定錄取專業時以考試成績為準。在考試成績相等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如若考試成績和政策性加分都相等,則優先錄取與報考專業相關科目分數高的考生。
6、往屆生的錄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院(招生辦)的有關規定辦理,和應屆生一視同仁。
7、錄取時,無男女比例限制、無專業加試要求。
8、建筑學專業和工業設計專業考生須有一定的繪畫基礎。對于建筑學專業和工業設計專業錄取的考生,入學后加試美術,不合格者在校內進行專業調整。若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求加試徒手畫,則考生必須參加加試,加試成績作為錄取的參考依據,但不計入考生考試成績。
9、會計學(中美合作辦學)專業要求英語單科考試成績不低于100分。
10、新生入學后進行復查,經復查發現不符合招生條件和違規的學生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八條收費標準:執行省、市教育和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本科收費標準為3960元/學年。會計學(中美合作辦學)收費為20000元/學年。
第九條身體條件:要求身體健康,體檢合格。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的有關規定,外語類專業要求考生口齒清楚、聽辨靈敏,化工類專業不錄取色盲、色弱考生。新生入學后進行體檢復查,對不符合體檢要求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外語語種要求:英語專業限招英語考生,所有專業學生進校后只以英語作為外語教學語種。學校公共外語為英語,非英語專業的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一條學校實行“陽光招生”,招生工作受各級紀委、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二條畢業文憑:寧波工程學院畢業文憑。國家承認其相應的普通本科學歷,并實行教育部高校學歷文憑電子注冊。本科畢業生符合條件的將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十三條組織機構
1、寧波工程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學校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研究、決定招生有關問題。
2、寧波工程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組織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3、寧波工程學院招生監察工作組:學校紀委有關人員組成,負責監督招生錄取的全過程。
第十四條聯系方式
招生咨詢網址:http://zsjy.nbut.cn/zs/index.asp
電子信箱:zsjy@nbut.cn
咨詢電話:0574-87616067、87616666、87616616
通訊地址:寧波市風華路201號郵編:315211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寧波工程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