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2012-05-21 23:24:32湘潭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學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蓋的主要招生形式有:參加普通高考的學生(含自主招生、國防生、藝術類考生、體育特長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煤炭企業優秀青年單獨招生),保送生,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
第三條 學校校名:湘潭大學,學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譯名:Xiangtan University,郵政編碼:411105,招生咨詢熱線:0731-58293275、58293451,傳真:0731-58293452,湘潭大學網址:www.xtu.edu.cn,電子郵箱:zhaosheng@xtu.edu.cn。
第四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設有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學校座落在毛澤東主席的故鄉——湘潭市,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共同重點支持建設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優秀學校。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及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招生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關于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學校招生錄取原則和規程,領導、組織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
第七條 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處為具體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國家和學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規定,做好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協調處理招生過程中的具體事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根據學校發展規劃、人才市場需求狀況、辦學條件、生源狀況、學科發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計劃,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學校根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制定分省、分專業計劃,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條 學校及時將分省分專業計劃報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并通過相應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入學考試(考核)
第十一條 普通考生的文化課各科目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保送生、自主招生由學校組織考核測試,考核測試時間、地點、科目等以當年招生簡章為準;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須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辦公室組織的文化考試。
第十二條 學校組織對非湖南省藝術類考生的專業考試,考試時間、要求及安排以當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為準。湖南省藝術類考生執行湖南省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學校組織對體育特長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的考核和專項水平測試。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學校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內調閱考生檔案,具體調檔比例根據生源情況由學校確定;保送生、體育特長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的調檔名單由學校根據考核情況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提供。
第十五條 學校依據考生志愿、高考成績、綜合素質擇優錄取,不設置志愿分數級差,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的考生。
第十六條 對進檔考生,依據考生專業志愿、高考總分從高到低的順序安排錄取專業,其優惠分不計入總分,但在高考文化總分相同的條件下優先錄取。外語類專業口試成績突出的優先錄取,文史類和理工類各專業與專業密切相關科目成績突出的優先錄取。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各科成績和報考其他院校的專業志愿情況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 有選考科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該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有明確規定以外,以考生必考科目與我校指定的選考科目成績總和為準錄取。在我校選考科目線上考生不足時,可考慮錄取兼考科目考生。
第十八條 外語類專業要求考生的外語應試語種為英語或對應專業語種,其他專業不限語種。
第十九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除招生計劃特別注明的專業外,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國防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體格檢查標準》。
第二十條 除招生計劃特別注明的專業外,學校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且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條 在我校單獨組織藝術類專業考試的省份,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取得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統考專業測試合格證和我校發放的專業測試合格證,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劃定的我校所在批次藝術類專業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學校根據考生綜合成績(校考成績×0.6×3.75+文化成績×0.4)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同等條件下,專業成績高的優先錄取。
第二十二條 體育特長生、藝術特長生的高考文化成績應達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二十三條 報考我校高水平運動員的考生,必須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且其運動水平須經我校專業項目水平測試認定,文化考試成績應達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水平運動員招生錄取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四條 自主招生、保送生、國防生、煤炭企業優秀青年單獨招生按國家有關規定錄取。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則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湘潭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歷證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條件和學校有關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章 學費標準及幫困措施
第二十六條 按湘價教[2012]44號文件實行學分制收費,具體標準見附表。
第二十七條 為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學校進一步完善“獎、貸、助、補、減”的資助體系,開通“綠色通道”,不讓任何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由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處負責解釋。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文件規定凡與本章程有關條款相悖之處,以本章程規定為準。在實施過程中有修訂的,修訂內容自修訂之日起生效。
附表
(2012年4月10日修訂)
注:我校實行學分制收費,學費包括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各專業每學年預計40學分,每學分學費標準80元,因此,年學分學費為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