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學2012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2-05-07 16:59:52西南交通大學
西南交通大學2012年普通類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為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規范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正常順利進行,西南交通大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并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西南交通大學(以下簡稱:學校);英譯名:SouthwestJiaotongUniversity;注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二環路北一段111號。現有三個校區:成都九里校區、成都犀浦校區、峨眉山市峨眉校區。
第三條辦學類型:公辦;辦學層次:本科和研究生;符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由西南交通大學頒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由西南交通大學學位委員會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學校是教育部直屬、進入“985”優秀學科創新平臺和“211工程”建設的學校,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
第四條學校招生的主要對象為:普通高考生、保送生、藝術特長生、藝術類學生、高水平運動員、國防生、西藏內地班、新疆內地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試行自主選拔錄取工作。實行全日制學習形式。
第二章招生計劃
第五條西南交通大學根據本校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本校來源計劃編制原則和辦法。來源計劃經教育部審定后,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錄取規則
第六條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七條原則上在同批次同類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接受省級招辦投檔。首次進檔考生均視為第一志愿考生。優先錄取首次進檔考生。非首次進檔的考生只能錄取到未滿額的專業。
第八條進檔考生專業安排辦法及加分政策處理辦法:認可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檔成績,并作為錄取和安排專業依據。按分數優先方式排隊安排進檔考生專業(不含內蒙古自治區和江蘇省)。同等條件下參考相關科目成績并其它表現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對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又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九條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除本章程和分專業分省招生計劃中注明的要求以外,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文件規定。對國防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體格檢查標準》。新生注冊時須接受入校體檢。對在高考體檢過程中造假考生,一經查實,按非誠信考生處理,予以退檔。
第十條報考英語、翻譯和英語(翻譯)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語加試,且英語單科成績需達到總分的70%及以上。
外語類專業要求考生沒有口吃,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形象氣質有優勢的考生,建議殘疾和身高欠佳考生慎重考慮。
報考工商管理和會計學專業的文科考生,數學單科成績需達到總分的70%及以上。
報考建筑學、城市規劃和景觀建筑設計專業的考生,須具備徒手畫能力。新生進校后須參加學校組織的徒手畫加試。不合格者根據高考成績、專業志愿和學校其它專業錄取成績及人數情況轉入其它專業學習。
茅以升學院各專業只招收應屆高中畢業生。
學校只以英語為外語安排教學,建議少數語種考生在報考時慎重考慮。
第十一條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詳見“西南交通大學2012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
第十二條藝術特長生的要求按教育部教學司[2008]27號文件精神執行。學校在本科層次第一批、第二批均錄取藝術特長生,本科第二批次錄取的藝術特長生在峨眉校區就讀。
第十三條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工作執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的通知》。
第四章其它
第十四條預留計劃用于解決各省之間生源不平衡問題。其使用程序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在峨眉校區就讀的第二批次本科生以西南交通大學和西南交通大學校長具印頒發本科畢(結)業證書,證書內容填寫“在我校峨眉校區××專業學習”。
第十六條學校執行四川省物價局核定的學分制收費標準。各專業預收學費標準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分專業分省招生計劃。
第十七條第一批次本科錄取新生入住成都犀浦校區,新生住宿為4人一間,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200元。第二批本科錄取新生入住峨眉校區,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年800~1200元。最終實際收費標準執行四川省物價局核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聯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郵編:611756
西南交通大學招生網:www.AD1896.cn
電子信箱:zs@swjtu.cn
聯系電話:(028)66367386、66366373、66366379、66366386、66368074
第十九條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監督電話:028—66367380、66366065。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