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北京師范大學招生簡章
2011-04-08 16:45:35北京師范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證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北京師范大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新街口外大街19號。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性質:公辦,是全日制重點大學、“211工程”、“985工程”學校。聯系電話:010-58807962。網址:www.bnu.edu.cn。
第三條 北京師范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并接受紀委、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北京師范大學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副校長擔任組長,紀委書記任副組長,教務處、紀監委、本科生招生辦公室等部門負責人任組員。
第五條 北京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l、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按照教育部核準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咨詢等服務工作,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5、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 北京師范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監委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七條 北京師范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八條 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準。
第九條 錄取原則:
1、按照進檔考生的實考分和專業志愿安排考生錄取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存在一定的分數級差。分數級差的確定以調檔線上所有進檔考生的專業志愿滿足率最大為原則,一般在2分以內。
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要求達到2A。對進檔考生以“先分數后等級”的方式,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取的專業。分數依據實考分,等級按A+A+、A+A、AA的順序。
2、在高考實考分(江蘇:實考分和等級)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相關科目分數高或教育部政策規定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考生。
3、報考英語、日語和俄語專業的考生限其參加全國統考的外語語種為英語,且必須參加英語口試。日語和俄語專業作為小語種放提前批錄取。
4、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在考生保證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按照實考分數由高到低擇優錄取,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5、錄取時,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我校所有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6、經我校考核認定的擬錄取保送生及獲得自主選拔錄取資格考生的錄取原則,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師范大學2011年自主選拔錄取(含保送生)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7、與我校簽訂協議的藝術特長生的錄取原則,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師范大學2011年藝術特長生招生簡章》的相關規定,及所簽協議的有關約定執行。
8、經我校考核合格的藝術類考生的錄取原則,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師范大學2011年藝術類本科招生簡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9、經我校考核合格的高水平運動員(體育特長生)的錄取原則,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師范大學2011年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簡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10、運動訓練專業考生的錄取原則,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師范大學2011年運動訓練專業本科招生簡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11、體育教育專業考生的錄取原則,在滿足以下條件:高考成績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普通類理科第一批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80%,體育專業測試成績(含專項成績)不低于80分(100分制)的情況下,按照體育專業測試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
12、為選拔職業信念堅定、樂教適教的優秀新生接受師范生免費教育,我校2011年招生將在個別省份(見省招辦公布信息)實施“免費教育師范生 入校選拔”試點:入學一個月內,經新生個人申請,學校專家組考核合格者即可轉為免費教育師范生,其余新生作為非師范生在原錄取專業學習。
13、體檢標準按我校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 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制定的《北京師范大學2011年招生體檢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章程由北京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北京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