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今將閉幕
來源:網絡資源 2009-10-31 14:57:41
摘要:本次會議會期5天,繼續審議了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侵權責任法草案、海島保護法草案,并首次審議了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盡管尚未最終定案,但經過媒體連番報道后已逐漸“深入人心”。主要亮點如下: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將于今天在北京閉幕。從連日來各項密集議程可以看出,會議在許多議題的設置和討論中,著力于解決當前突出問題,以進一步保障民眾合理合法權益,直接呼應了民意的迫切要求,受到輿論的高度關注和期待。
審議法案呼應民意要求
本次會議會期5天,繼續審議了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侵權責任法草案、海島保護法草案,并首次審議了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盡管尚未最終定案,但經過媒體連番報道后已逐漸“深入人心”。主要亮點如下:
——城鄉有望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1953年制定的選舉法對農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了不同規定。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每96萬農村人口選舉1名全國人大代表,每24萬城市人口選舉1名全國人大代表,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為4∶1。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擬訂了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修正案草案說明。他說:“我國各級人大經歷了十幾屆選舉,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一步到位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客觀條件已經具備,是可行的。”
在談到這一修正的意義時,李適時表示,這“有利于更好地保證城鄉人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進一步調動全體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統籌城鄉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
另外,人大代表候選人應與選民見面、實行差額選舉、設立“秘密寫票處”、鄉鎮代表名額上限提高到160名、不可身兼兩地人大代表、明確選舉委員會職責等內容都被提請加入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有望成為法定內容。
——擬規定城鄉居民事故死亡同命同價
目前,中國沒有一部法律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實踐中司法機關一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這個司法解釋確定了城市和農村兩個賠償標準,而城鄉收入差別巨大,因而出現了賠償數額上的巨大差別,導致“同命不同價”。
近幾年來,面對質疑,一些司法實踐正在努力打破“同命不同價”。今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在專題法律講座中,首次就死亡賠償中“同命不同價”的問題明確表示:“立法時傾向于原則適用統一賠償標準,適當考慮個人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等差異,統一標準不宜以城鄉劃界,也不宜以地區劃界,而是人不分城鄉、地不分東西的全國統一標準。交通肇事、礦山事故等發生人數較多傷亡的情況,可不考慮個人差異,采用一攬子賠償方案。”
在此次會議中,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侵權責任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表示,草案前兩次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專家指出,死亡賠償在許多情況下根據死者年齡、收入狀況等情形賠償數額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事故造成死亡人數較多時,為便于解決糾紛,不少地方采用相同數額予以賠償,草案應當根據實際做法增加有關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草案二次審議后,廣泛征求了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律師協會、一些地方和專家提出,全社會普遍關注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在實踐中,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不夠明確而且標準較低,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將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按照農村和城市進行簡單劃分,“同命不同價”的爭論長期困擾法院審判工作,侵權責任法對此不能回避,應該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和標準。
另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還建議刪去醫療損害責任“舉證倒置”的規定,建議明確醫療機構免責情形。
——公民遭錯拘錯捕有望獲國家賠償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并提出了修改意見,供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從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7天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從收到支付申請起15天內支付賠償金。這樣,受害人從遞交支付賠償金申請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國家賠償金。
同時,還增加了虐待情形賠償義務,這一條款主要是針對在一些監獄、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縱的“牢頭獄霸”等現象。
有委員建議,法院設立專門的國家賠償審判機構,比如國家賠償審判庭,把國家賠償案件作為一類法律糾紛案件,并入統一的訴訟程序和審級制度系統。也有委員建議,如果國家賠償法通過后,國務院要盡早出臺關于賠償的具體辦法,對賠償費用的預算作出強制性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周家貴則指出,國家賠償的程序比較繁雜,一個賠償案件大概有9個月,長則達1-2年,受害人受到了傷害,又不能得到及時賠償,建議更多的從人文關懷方面加以考慮,時間和程序上予以縮短和簡化。
——有外籍配偶者不得任駐外外交人員
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對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銜級的決定權限、授予權限、晉升等問題進一步作出了規定。與草案一審稿相比,駐外外交人員的年齡條件由“年滿十八周歲”提高為“年滿二十三周歲”。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介紹說,草案一審稿規定了駐外外交人員的配偶取得外國國籍或者外國永久居留許可的,應當提前調回。一些常委委員提出,為把好入口關,在選派時亦不得有上述情形。為此,草案二審稿增加一項:配偶具有外國國籍或者持有外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許可的,不得成為駐外外交人員。
至于海島保護法草案,則規定:無居民海島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查批準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審批。海島的名稱由國家地名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和發布。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需要設置海島名稱標志的海島上設置海島名稱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海島名稱標識。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也明確:管道企業應當加強對管道巡護經費的投入,并對管道巡護做出突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因管道巡護、維修、檢測等作業對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并確定石油天然氣管道的管理體制,禁止侵占盜竊哄搶管道泄漏石油,將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責任落實到縣。
報告直陳弊病“開藥方”
會議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作了關于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況的報告。在談到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時,他表示,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輕刑化的問題突出,難以起到懲治和警示作用。為此,他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完善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對一些嚴重犯罪適當提高法定刑,進一步明確量刑標準,規范免刑、緩刑的適用,加大懲治瀆職犯罪的力度。
曹建明說,檢察機關著力查辦發生在安全生產、醫療衛生、征地拆遷、社會保障、企業改制、搶險救災、就業就學等民生領域的瀆職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案件,以及其他發生在群眾身邊、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的案件。
據介紹,從2005年以來,共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31202件38754人,已偵結提起公訴17943件23308人,為國家和集體挽回經濟損失197.4億元。其中,查處縣處級以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396人(內有廳局級47人、省部級5人)。依法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件,以及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的案件1266件2186人。重點加強對司法活動中侵犯人權現象的監督,嚴肅查辦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和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案件1062件1586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加強民事執行工作、維護司法公正的情況時坦承,執行領域存在的消極腐敗現象較為嚴重。一些執行人員對自己要求不嚴,吃請受禮,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有的把審判權、執行權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搞權錢交易,嚴重敗壞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個別法院執行部門窩案、串案問題嚴重,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影響極壞。
對于執行領域存在的種種問題,王勝俊表示,要著眼于杜絕亂執行行為,加強執行工作規范化建設,按照分權制衡原則對執行權進行科學配置,將執行審查權和執行實施權交由執行機構不同部門和人員行使,對違法執行行為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建立完善執行聽證制度,對執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項一律通過公開聽證解決,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參與權、表達權。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鎮東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會法執法檢查組,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執法檢查情況。在談到工會法貫徹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時,他指出,許多國有企業的集體合同缺乏針對性、實效性,尚未形成科學、合理的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高管層與普通職工之間勞動報酬相差過于懸殊。執法檢查組發現,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現象時有發生,主要表現在:企業侵害職工勞動經濟權益問題比較嚴重;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依然偏窄,城鄉發展不平衡;勞動安全衛生保障不到位;有些國有企業進行改制時忽視職工的民主權利。
此外,國家發改委主任張平也作了國務院關于今年中央政府投資安排及實施情況的報告。據指出,2009年中央政府投資總額9080億元。截至8月底,已下達中央政府投資7170億元,占今年投資總額的79%。他說,中央檢查組今年已經開展的兩輪檢查和審計署的審計結果表明,尚未發現中央投資用于“兩高一資”和產能過剩、樓堂館所項目,尚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問題。
會議還聽取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調研組關于部分重大公共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調研報告,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關于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吳邦國委員長訪問美國、古巴、巴哈馬三國情況的書面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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