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養老保險可省內漫游 省級統籌實現五統一
來源:網絡資源 2009-10-31 07:22:23
摘要:各預算單位完成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的,其預算內的收支缺口,省綜合考慮省級統籌調劑金運行及結余情況、各地上繳調劑金情況和工作績效等因素給予適當補助,其余由地方適當動用當地歷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財政資金配套補助予以解決。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16時47分報道,江蘇省日前印發了江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從2010年1月1號起,養老保險將可以在江蘇省范圍內漫游,人走,養老保險跟著走。
各地養老保險繳費標準不統一,退休待遇有高有低,為保護本地養老保險基金不流失,江蘇各地都對養老保險的跨地區轉移接續設置了“門檻”。南京的“門檻”是:省內參保人員流動到南京市就業,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且在南京市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滿5年以上的,可辦理養老保險轉接手續。而外省流動來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則需繳滿1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參保人員原則上不能轉移。
新出臺的《實施意見》提出,江蘇省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主要目標是“五統一”,即在全省范圍內實現統一制度政策、統一繳費標準、統一支付項目、統一計發辦法、統一管理規程,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預算管理制度,在實施省級預算管理和統籌調劑基金基礎上,逐步提高省級統籌水平。
也就是說,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由省制定,各市、縣(市)不得自行制定,各類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將全省統一,職工個人繼續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費,其中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個人繳納8%,個體工商戶主為其繳納12%。
《實施意見》要求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保障機制,省級統籌調劑金每年年初暫按各地上年度用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等參保人員的繳費工資總額1.5%提取,今后根據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各預算單位完成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的,其預算內的收支缺口,省綜合考慮省級統籌調劑金運行及結余情況、各地上繳調劑金情況和工作績效等因素給予適當補助,其余由地方適當動用當地歷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財政資金配套補助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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