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罵催化了孩子的不良行為
2009-08-31 20:25:33網絡來源
國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年12月29日頒布,于2007年6月1日開始施行。這部法律修訂后的一個最大的亮點,是進一步明確和突出了未成年人的權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貫穿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字里行間。
談到孩子的權利,有的家長說:“小孩子有什么權利呀?還不是得聽大人的!”也有的說:“現在的孩子就夠難管了,再讓他們知道自己有那么多的權利,更得跟家長頂牛了,我們當父母的怎么‘玩得轉’呀!”
事實上,父母為孩子所做的一切,無論是否自覺、是否自愿,無論能否達到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觀上都對孩子的生存與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也關系到未成年人的權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與維護。對照《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保護孩子權利的視角審視當今的家庭教育,我們不難看到與之相悖的諸多問題——
問題之一:包辦過多,弱化了孩子生存和發展的能力
元旦時,我帶女兒蒙蒙參加一個婚宴,席間,女兒靈巧地拿著筷子吃東西,不用我費心照顧。在我們旁邊,坐著一位婆婆和她的兒媳、小孫子。經了解,小家伙和我女兒一樣大,婆媳二人把孩子夾在中間,你喂一口,我喂一口,孩子不吃這個,不吃那個。大冷的天,那個小男孩還穿著開襠棉褲,問原因,孩子媽媽說:“孩子自己不會脫褲子,我們照看不到的話,尿褲子就太冷了。”我女兒還不到兩歲時,就不穿開襠褲了,開始也是自己脫不好衣服,可慢慢就學會了。(蒙蒙媽媽)
站在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立場上分析,在孩子成長過程中,父母對孩子的事包辦過多,所掩蓋的是父母們對孩子發展權利的剝奪。在一些父母的潛意識中,親子是一體的,自覺自愿地包攬了本應該讓孩子自己做的一切,把自己的付出,作為孩子成長的一部分,而不是為孩子自身的成長創造條件。孩子在家里沒有機會或者很少有機會動手做事,使得孩子在生活實踐中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智能和社會性參與的權利受到限制。孩子由從小在家庭中缺乏獨立的機會開始,逐漸發展為缺少獨立成長的內在動力和勇氣,弱化了在現實社會生存與發展的能力,甚至不能成為一個完整的、自立于社會的人——這是家庭教育的最大失敗。
問題之二:父母“角色錯位”,履行職責偏頗
父母對孩子的首要職責是保障其生存權,撫育孩子健康成長。在現實中,或許沒有父母不認為對孩子來說健康是最重要的。可是當我們關注孩子生命的質量、關注孩子身體健康的時候,卻也實實在在地感到一些父母對孩子生命的漠視。一些父母總擔心孩子“輸在起跑線上”,逼著年幼的孩子參加各種學習班,孩子的自主休閑在很大程度上被限制了;有的父母擔心學校“減負”影響孩子升學分數,自己給孩子“增負”,家庭成了為學校“補漏”的“第二課堂”……在學習的重壓之下,孩子們點點滴滴的不良生活習慣開始形成,并在不知不覺之中威脅著他們的身體健康。到頭來,又會由于體質下降、精力不足而影響學習效能,甚至耽誤了孩子的學業。
一些父母對“家庭教育”的詮釋就是“家庭學習”,而教育孩子,主要就是抓孩子的學習。在一項全國調查中我們了解到,一些家長把圍繞著學校教育抓孩子的學習,放在了自身職責的首位。比如有52.5%的家長“為孩子安排課余學習的內容”;有34.6%的家長“陪著孩子做功課”;在家庭中家長與孩子談話的主題,有高達93.4%是孩子的“學習”;73%是“學校的事情”。孩子的學習成了家長與孩子互動的中心內容,家長把自身的角色定位為孩子“學習的拐杖”和學校老師的“助教”,而對孩子身體健康的呵護和做人的教育這些做父母最基本的職責,則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這是父母角色的“錯位”。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應當與學校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父母角色“錯位”的結果是,盡管為孩子付出了很多,但由于不懂得教學規律,不了解教學內容與方法,往往是有勁使不到點子上,而越發感到力不從心,這便成了所謂“強己所難”。雖然有人從孩子學習成績提高的暫時現象中嘗到過為之付出的“甜頭”,但卻為孩子的健康發展和全面發展留下了隱患。也有不少孩子對父母們并不內行的“學習輔導”以及一味地抓學習而束縛孩子手腳的種種做法相當反感,極大地影響了親子關系的和諧,這也是家長們抱怨“受累不討好”的癥結所在。
問題之三:“你的事情我做主”,缺乏對孩子參與權的尊重
聰聰是我教過的一個大班的孩子,聰明伶俐,人見人愛,她對我說,她討厭媽媽,因為媽媽讓她不停地練鋼琴。小宇說,他希望自己像孫悟空那樣,有分身的本領,媽媽讓他做練習題的時候,他可以變一個他在寫作業,而真正的他則出去盡情地和小伙伴玩。(香水百合)
孩子是一個生命的主體,做父母的首先應該尊重孩子的選擇權,只有孩子感興趣的事情,才能成為孩子日后發展的方向。在孩子成長的路上,做父母的就當一位導航者,可以給孩子建議、啟發,可以在危難的時候及時地拉孩子一把,多給孩子一些嘗試的機會,少一些專橫,只有還民主和尊重給孩子,孩子長大了才能真正自己做主,選擇自己喜歡的事情。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基本精神是承認孩子是一個權利的主體,在成年人做出相關決定時,孩子有表達意愿和選擇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未成年人的參與權。這部法律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做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并聽取他們的意見。”就是說,父母應當把孩子作為獨立的人,不能忽視孩子的需求,因自身的好惡而違背孩子的意愿,決定孩子的事項。(雨后彩虹)
問題之四:打罵,催化了孩子的不良心理與行為
一向嚴厲的我對女兒從不手軟,一不聽話就打她,結果是4歲前她怕你,現在5歲了,你再想打,她就跑得遠遠的,還一副不服輸的樣子。我成了她不喜歡的人!所以,真的要改變教育孩子的方式了,“棍棒之下出孝子”的想法和做法,已是遠古時代的產物了。(唐文梅)
許多父母面對孩子不盡如人意的言行,情急之下打罵孩子,或許主觀上是為了孩子好,但在客觀上給孩子帶來的不僅僅是皮肉之苦,更多的是心靈的創傷和行為的扭曲。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就是站在保護未成年人人身權和人格尊嚴的立場上,對我國多少年來固有的“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材”觀念的否定,是對父母憑借孩子對成年人在人身和經濟等方面的依賴,任意傷害孩子行為的限制。
父母教育孩子首先要充分認識到,未成年人是人,是獨立的人,是發展中的人,是積極的主動的權利主體,他們的發展過程不僅是被動地接受影響和教育的過程,自身也應當積極參與并影響這個過程。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是家庭保護的根本,也是家庭教育取得成功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