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電視劇吸煙鏡頭誘導青少年成“老煙民”(2)
2009-08-27 15:39:19網絡資源
煙草企業廣告違法現象嚴重
清華大學國際傳播中心研究助理高翔不久前曾受命到各地拍攝煙草企業廣告違法的現象。出發前,他曾心存疑慮,不知能否拍到,但去之后才發現,“煙草廣告違法現象太多了,簡直是怎么拍怎么有”。
高翔向記者展示了他所拍攝的照片,并介紹了煙草企業廣告的違法狀況:
廣告法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但法律禁止設置煙草廣告的公共場所,實際上卻是煙草廣告的重要發布之地”。
國家工商總局1996年頒布的《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出現的企業名稱與煙草商標名稱相同時,不得以特殊設計的辦法突出企業名稱,“煙草企業普遍做法是用與煙草品牌同名的公司、建筑、組織來做廣告,并突出企業名稱,吸引消費者目光,擴大宣傳范圍”。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很多煙店緊鄰幼兒園、中小學校和大學校園,煙草對兒童和青少年的危害已經到了校門口。學校附近的吸煙者產生的二手煙以及吸煙的環境,同樣會傷害到青少年身心健康并誘導青少年吸煙”。
《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禁止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和促銷,即為了直接或間接地推銷煙草制品而采取的任何形式的商業性宣傳、推介或活動,“但事實上,我國煙草戶外廣告、銷售點廣告隨處可見;銷售點廣告屢見不鮮;電視、廣播、互聯網廣告也大量存在。煙草包裝的食品用品,與煙草品牌同名的建筑、企業、體育代表隊、協會和其他組織也成為煙草廣告的急先鋒”。
“其實,那些煙草企業對于過分宣傳自己多少也是有些心虛的。”高翔說,有一次他在拍攝某煙草企業熱火朝天的剪彩場面時,被工作人員發現,工作人員立刻要求他離開現場并刪除照片。
控煙走法制化道路勢在必行
據了解,控煙辦一年的經費大約在960萬元左右,與煙草企業龐大的利潤相比,令人有“螳臂當車”之感。
許桂華說,我國在2005年10月11日批準了《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其中第十三條要求各締約方在公約生效五年內實施并全面推行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禁令。但我國禁煙立法進程推進緩慢,各地執行情況參差不齊。而與此同時,煙草商以廣告、贊助和促銷的方式,繼續加強煙草產品和行業形象的塑造。
嚴峻的控煙形勢使得業內達成這樣一種共識:未來控煙走法制化道路,勢在必行。
一位控煙人士說,為什么出口香煙和內銷香煙的圖形警示有天壤之別,關鍵就在于國內沒有法律規定,必須要刊登什么樣的圖形警示。
“國家有必要盡快出臺專門的法律,禁止一切形式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切實保護公民健康,保障社會利益。”許桂華說,法律的內容可以包括,“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公共場所全面禁止吸煙”,“名人不得代言任何與煙草相關的產品或煙草品牌同名的各類組織”等條款。
在接過控煙辦頒發的“控煙宣傳員”的聘書后,馮遠征頗有感觸地說:“我有些慚愧,因為我所帶來的無煙影視倡議書上只有48名演藝界人士的簽名。盡管現在控煙的力量還很小,但是我相信,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加入進來一起做這件事的。”
上海控煙條例草案引發“執行難”擔憂
8月17日,上海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聽取了《上海市控制公共場所吸煙條例(草案)》的說明及審議意見報告。
特別引人關注的是,條例(草案)中規定,由于禁煙場所所在單位未盡法定義務,導致該場所多次發現吸煙行為或發現煙草煙霧的,將加重處罰力度,單位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同時,吸煙者違反相關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也要處罰,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控煙“硬手段”能否真正發揮作用、執法過程中的諸多難題如何解決,依然給“控煙法制化”留下不少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