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的所有權歸誰
來源:網絡資源 2009-08-26 20:48:55
租賃物的所有權歸誰
在一般財產租賃關系中,租賃期滿后,承租人負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但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有別于一般財產租賃,它是經由承租人選定的某種特定的機器設備,而這種機器設備又具有專用性而不具備普通性,因而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法律一般規定承租人享有租賃設備的留購選擇權。這種選擇權的賦予,不僅有利于承租人生產經營的繼續正常運轉,也不違背出租方的本意。租賃公司之所以要購進機器設備,并非要取得或保留機器設備的所有權,而是要以此為手段獲取利潤。
【基本案情】
賽樂藥業有限公司與新亞租賃公司達成一份融資租賃協議,合同約定:由新亞租賃公司出資購買旭光機械制造公司生產的制藥設備一套,租給賽樂藥業有限公司使用,租期5年,租金150萬元,每年元月內一次性預付本年度租金。但合同中對合同期滿后租賃物的歸屬未作出明確規定。租賃期屆滿后,賽樂藥業有限公司提出留購租賃設備的要求,但新亞租賃公司經過市場調查,發現該設備已升值,便拒絕了賽樂藥業有限公司的要求,決定收回租賃設備。為此,賽樂藥業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理分析】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根據本條規定,在租賃期滿后對租賃物歸屬的處理有以下三種情況:
(1)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這就是說,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在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也可以約定歸出租人所有;歸出租人所有的,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
(2)租賃期屆滿時,如果沒有關于承租人的選擇留購或續租租賃物的約定,或者雖有該約定但承租人不留購又不續租租賃物的,則承租人應按期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3)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
關于第三種情況,結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事先對租賃物歸屬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事后又無法協商一致的,應當按照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租賃物的歸屬。在這種情況下,理論上而言,應當保障承租人的留購選擇權。
留購選擇權類似于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基于租賃權和物權化而產生的一項權利,留購選擇權既有助于承租人生產經營的繼續進行,也解決了出租人所面臨的租賃設備的最終處理問題,是處理租賃物時的最佳選擇方案。應該指出的是,如果合同是因承租人拒絕支付或拖欠租金而解除的,則在出租人收回租賃物時,承租人不享有留購選擇權。
本案例中,出租人新亞租賃公司不顧承租人賽樂藥業有限公司租賃設備的要求,決定收回租賃物,顯然剝奪了承租人享有的留購選擇權。所以,法院認定,租期屆滿賽樂公司對租賃物制藥設備享有購買選擇權,新亞租賃公司對此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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