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經濟補償的稅費規定
來源:網絡資源 2009-08-26 18:03:10
【問題】
最近,單位里有幾個員工被協商解除合同,得到2-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后在結算時,被告知要扣除個人所得稅,員工甚為不解。請問:
(1)經濟補償金是否要扣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也是1600元嗎?
(2)如果要扣,是累加后,一次計算嗎?例如某員工可得2個月經濟補償金,每月為4000元。應該怎樣計算個人所得稅?
【發力分析】
對于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01年發布的《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有明確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員工只得到了2-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太可能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一般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如果你們工資超級高的話例外(工資超級高,會受到《勞動合同法》中對于高薪員工的經濟補償金限制,如果單位依照執行,2-3月補償金也不會超過的)。
假使超過怎么計稅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這個文件中提到的《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對于超過部分是這樣說的:“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因此,即使超過,也不是按照單月工資收入那樣累加后一次性計算的,而是按照工作年限平均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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