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救助標準將做統一規定
來源:本站原創 2009-08-26 11:41:36
北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5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法(征求意見稿)》,對我國目前缺乏統一依據的社會救助的標準作出了相對具體的規定。
據國務院法制辦介紹,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的社會救助工作對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社會救助工作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其中包括現行的各項社會救助制度救助標準過于原則,各地制定具體救助標準時缺乏統一的依據,隨意性過大。
對此征求意見稿規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參考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食品消費指標,并適當考慮必需的衣物、水電燃煤(燃氣)等因素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執行,并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定期調整。
意見稿指出,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的家庭,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的家庭,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給予教育、醫療、住房等專項救助。
政策解讀
騙取社會救助
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意見稿對不依法履行社會救助管理職責、騙取社會救助待遇、出具虛假證明等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意見稿規定,如果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的相關部門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依法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的;或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虛報社會救助款物,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社會救助水平的,將由上級機關、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意見稿明確,對申請人和救助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款物和服務的;或者救助對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好轉,不按照規定告知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或者相關機構,繼續享受社會救助待遇的,將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停止救助,必要時責令退回救助款物;情節嚴重的,處以冒領款項金額或者冒領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對遭受災害地區
明確救助資金來源
意見稿指出,對財政困難的地區和遭受特大自然災害的地區,中央財政按照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意見稿明確指出,社會救助所需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時,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開展救災募捐并接受國內外的社會捐贈。受贈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公益事業捐贈的規定使用。同時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社會救助款物的使用情況依法實施監督。
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自然災害預警和自然災害發生后,緊急疏散、轉移、搶救和安置受災人員,并為其提供食品、飲水、醫療、衣被、臨時住所、日常生活用具、心理撫慰等應急救助。自然災害的危害消除后,受災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受災人員恢復重建因自然災害倒損的居民住房。在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第二年春季以及其他困難時期,受災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提供食品、飲水、取暖、衣被、住所和醫療等臨時生活困難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