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資本主義
來源:高考網 2009-08-09 13:28:36
1、“據統計,從1912-1916年間,北京政府所頒發的有關發展實業的條例、章程、細則、法規等達86項之多。……有關工商業方面的重要法令有:《暫行工藝品獎勵章程》、《公司條例》、《公司注冊規則》、《商人通例》、《商業注冊規則》、《商會法》、《商標法》……’’(引自《北洋軍閥統治時期中國社會之變遷》張靜如主編16頁-17頁)
2、“工商部1913年8月在給直隸實業公司指令中明確規定:遇呈請辦礦或奉部令行查事件如需實地調查,予限二十日,如僅驗看資本察閱契據,予限十日,即須核奪、呈報、不得有意稽延。《商人通例》還規定:應注冊之事項,由該商人各就其營業所所在地該管官廳呈報注冊’’(同上書17-18頁)
3、“公司組織往往以資本薄弱,開辦為難,由公家酌提基金,作為保息,所以保持民立公司之信用,俾易觀成,又以殖產興業,棉鐵最為重要,此項工廠資本較巨,非民辦所能開辦。’’因此,特制訂《公司保息條例》。(同上書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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