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官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7-01 15:16:11湖北警官學院
湖北警官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名稱為湖北警官學院。地址在湖北省武漢市漢口解放大道86號。
第三條學院由省人民政府和公安部按“省部共建、以省為主”的方式實行共建,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公安廳負責,教育教學業務工作接受省教育廳指導和管理。學院系普通本科院校,學生學習形式為全日制。
第四條招生對象:年齡不超過22周歲,高中畢業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成績達到本、專科錄取分數線者(文理兼收)。
第五條招生工作原則: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公平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主管院領導任組長,學生工作處、教務處、紀委、監察處、有關系、部、財務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其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和規定。
(二)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三)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專業招生計劃。
(四)開展招生宣傳工作,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錄取規則。
(五)組織、協調招生錄取工作,負責處理錄取工作中的問題。
(六)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七)支持地方招生委員會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錄取
第七條本、專科均按省招委劃定的錄取分數線錄取。錄取的考生應填報有我校志愿。對在錄取志愿表上填有“不服從”或“不愿意”調劑的考生不予錄取。
第八條考生的專業安排,實行按志愿與按分數相結合的辦法確定;當考生專業志愿不能滿足,但本人服從專業調劑時,學院可安排錄取。
第九條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為招生計劃數的120%。
第十條高水平運動員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制定的條件擇優錄取。學校對已錄取的學生進行復試,凡復試不合格者一律退回原籍。
第十一條學院除嚴格執行教育部、公安部、衛生部頒布的《公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暫行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
第十二條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以及經省級物價部門批準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十三條新生應按期辦理入學手續,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新生入校后,學校在3個月內進行資格審查,不符合條件者一律取消入學資格,對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四章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學院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安排專業招生計劃,一般不作變動。招生來源計劃詳見學院當年報送招生部門的招生來源計劃。
第十五條學院收費標準按省級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詳見學院當年報送省招生主管部門的專業收費標準。
第五章獎勵及資助辦法
第十六條學院建立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困難補助、勤工儉學“四位一體、聯動助學”的激勵和保障機制,鼓勵品學兼優學生和資助經濟困難學生。
(一)學院設有獎學金,最高金額為1500元/生/年。
(二)學院實行國家助學貸款,凡家庭經濟困難、學習成績較好的學生均可向有關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用于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
(三)學院對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困難補助,分為臨時困難補助和特困補助。
(四)學院每年酌情減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極少數優秀學生的學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學院實行警務化管理。學生入校后著人民警察制服。
第十八條學院網址:www.hbpa.edu.cn招生聯系電話:027-83499613,027-83499321。
第十九條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學院此前制定的與本章程不符的有關規定按本章程執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每年年初由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修改,學院領導審定。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由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