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7 00:16:01安順學院
安順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關于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為保證安順學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安順學院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全稱:安順學院(國標代碼:10667)
第四條學習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五條辦學性質:公辦
第六條辦學類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七條辦學層次:本科、專科
第八條學校地址:貴州安順經濟技術開發區學院路25號(郵編:561000)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安順學院2009年共面向全國28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招收本科1450人,專科1430人,所有分專業招生計劃和錄取批次詳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目錄。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安順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和制定學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規定,確定招生計劃,討論和決定學院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安順學院招生辦公室是學院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院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安順學院紀委、監察室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安順學院招生工作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安順學院不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做招生“中介”。
第十二條安順學院錄取實行志愿優先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安順學院的考生。當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錄取平行志愿和調劑志愿的考生。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其它按志愿未能錄取滿額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的或服從專業調劑但各專業計劃已錄取滿額的作退檔處理。對不符合國家招生有關規定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三條報考藝術、體育等專業類別的考生,專業考試成績和文化考試成績須達到生源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報考英語專業考生須參加當地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口語考試。
第十四條安順學院各專業外語語種一律為英語,小語種考生請慎重填報。錄取時,無男女比例限制,往屆畢業生與應屆畢業生同等對待。對少數民族考生,執行國家相關政策。
第十五條安順學院認可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加、降分政策。
第十六條考生的體檢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七條錄取結果由各級招生主管部門和學院招生網站面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畢業文憑
第十八條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發給國家承認學歷的、經教育部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的安順學院畢業證書,并以此具印。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學位證書。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安順學院嚴格按貴州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批準的學費、住宿費等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
第二十條經安順學院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持《錄取通知書》及有關證件到校辦理報到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以書面形式向安順學院招生辦公室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按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二十一條新生入學后,安順學院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復查,對不符合錄取條件或有舞弊行為者,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原籍,并報考生所在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備案。復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學籍注冊。
第二十二條在安順學院就讀期間,學習成績優異,表現優良的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及學院內設的各類獎助學金。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由安順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聯系方式:
學院網址:http://www.asu.edu.cnEmail:asuzs@asu.edu.cn
聯系電話:(0853)22147613413084(兼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