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東方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5-25 15:22:59黑龍江東方學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正、公平、公開,誠信招生,健康發展的指導思想,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黑龍江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的全稱為黑龍江東方學院,校址設在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路331號。
第三條學校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的民辦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學校,是《黑龍江高等教育強省建設規劃》“1115工程”重點建設的民辦高校,上級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四條根據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學校的發展規劃,學校定位為現代化、開放式、多科性、教學型、培養應用性專門人才的本科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公益性辦學方向,實行專家辦學、教授治教,把人才培養質量及畢業生在人才市場的競爭能力作為學校生存與發展的生命線。
第六條學業期滿,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經國家教育部統一電子注冊的黑龍江東方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同時頒發黑龍江東方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學校成立由校長任組長、主管副校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總體決策的部署、招生計劃的確定及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第八條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負責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開展學校的招生錄取工作。
第九條學校成立招生工作監察辦公室,負責學校的招生監察工作。同時,接受考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監督電話:(0451)86646170。
第三章招生專業和計劃
第十條學校面向人才市場需求合理設置與調整專業,根據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黑龍江省教育廳有關普通高等教育發展計劃,結合學校的實際制定年度招生計劃,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當年具體招生專業和招生人數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計劃為準。
第四章錄取規則和辦法
第十一條學校根據教育部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堅持志愿優先和分數優先相結合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學校的錄取工作采取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學校依據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考生投檔成績和投檔次序,按志愿清的方式確定考生的錄取順序。即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滿時,再錄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類推。
第十四條進檔考生,根據投檔成績按照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以各專業招生計劃數確定錄取專業。對于報考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順序,調劑到計劃未滿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將予以退檔。對于同等分數、相同志愿的考生,參考其報考專業所側重的單科成績錄取。
第十五條學校執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年度各項照顧性加分政策。加分進檔考生在專業分配上以文化課總分為準。
第十六條學校各專業的錄取,原則上以高考總分為準。
第十七條學校英語(實驗班)專業、英語(英語教育方向)專業、英語(商務英語方向)專業、俄語(實驗班)專業、日語(實驗班)專業招英語考生,其它專業無外語語種限制。
第十八條學校旅游管理專業要求考生身高男1.70米,女1.60米以上。其他專業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
第十九條學校藝術設計專業錄取的專業課成績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美術類統一考試成績為依據,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文化課最低錄取分數線以上,按專業課成績由高到低錄取。
第二十條學校各專業對錄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無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條學校在招生計劃未完成的情況下,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接收調劑考生。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被錄取考生的錄取通知書于錄取結束后一周內以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寄出。
第二十三條學校根據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物價局、黑龍江省財政廳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學費和公寓住宿費。藝術設計(含裝潢藝術設計、環境藝術設計、動畫方向)專業學費為13000元/年,其他專業11000元-12000元/年;公寓住宿費1000元/年。
第二十四條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學校另設優秀學生獎學金和學習進步獎學金。
第二十五條黑龍江東方學院招生信息網址為:http://www.dfxyzj.com,招生錄取期間咨詢電話為:(0451)8750538987505390。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將根據教育部、黑龍江省教育廳當年招生政策的調整進行修訂。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由黑龍江東方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與本章程沖突者,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