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經貿職業技術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5-06 17:30:02浙江經貿職業技術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為更好地貫徹 “從嚴治招,確保公平公正”和完善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要求,保證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和校址。學校校名全稱為浙江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并以此校名頒發學歷證書。校址(含校區名稱)杭州市下沙高教園東區學林街280號。
第三條 辦學類型和層次。辦學類型為公辦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層次為高職。
第四條 按教育部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體制,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學院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規定,研究并決定錄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招生就業辦公室是學校具體負責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招生方面的主要職責是: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制訂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全面系統、實事求是地宣傳學校的辦學理念、教育思想、辦學條件、專業特色和學生管理等方面的情況;做好人才需求的預測工作;根據學校發展規模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招生分專業計劃,負責制定分省生源計劃;組織和落實新生錄取工作;組織招生工作改革的調查和科學研究。
第七條 學校成立由紀委書記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錄取監察辦公室,負責監督招生錄取的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根據教育部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的制定以社會人才需求、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為依據。每年的招生分省分專業計劃,經學院辦公會議討論審定,報省教育廳批準后執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經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可以根據生源情況適當調整分專業計劃。
第九條 招生就業辦公室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招生生源計劃寄(送)到各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高校招生工作辦公室,并按規定時間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錄取規則和辦法
第十條 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省外一般為110~120%;本省一般為105%。
第十一條 對按“平行志愿”設置及投檔辦法省份普通文、理科考生的錄取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對“非平行志愿”設置的省份錄取按照考生報考學校志愿先后錄取。即先錄取填報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滿時,再考慮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二條 對于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根據考生考試成績按照專業志愿先后(同分時平行志愿按名次先后)方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最低錄取分數線以上,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投檔,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投檔,以此類推,當某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隨機調錄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第十四條 最低錄取分相同考生的處理。一般情況,爭取通過追加計劃全部錄取。如不能追加計劃則按名次先后和相關單科成績高低錄取。單科順序排列:文科為語文、外語、數學;理科為數學、語文、外語。單考單招單科順序排列:專業課、語文、外語、數學。
第十五條 我校對于國家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認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為錄取和安排專業的成績依據。
第十六條 我校不限制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考生進校后大多數專業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少部分專業以日語或德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中美合作專業英語單科成績原則上要求95分以上。
第十七條 我校酒店管理、文秘、汽車技術服務與營銷專業原則要求男生不低于1.68米,女生不低于1.58米;同時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報考實用英語、國際貿易專業的考生原則上要求英語基礎和語感較好。食品營養與檢測專業學生進校后分方向。
第十八條 我院所有專業沒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我校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報考酒店管理、食品營養與檢測、生物制藥技術專業的考生要求肝功能為陰性。
第二十條 學校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和住宿費、書籍費等雜費。我院按浙江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對學生收取學雜費。每年公布招生計劃時同時公布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關證明在當地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或在入校后向學生處申請辦理貸款、緩交等手續。
第六章 招生咨詢及錄取查詢
第二十四條 我校招生的詳細情況可以通過三個途徑咨詢:1、浙江經貿職業技術學院網站(www.zjiet.edu.cn);2、浙江經貿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咨詢熱線:0571-85126932、86929838、85126932、86929833;3、招生辦市區辦事處:杭州市文一路109號。 我校將在浙江經貿職業技術學院網站上及時公布錄取結果。
第二十五條 我院招生錄取接受社會和廣大考生的監督,考生和家長可以通過信函或電話向學院招生錄取監察辦公室反映情況或投訴。投訴電話:0571--86929807。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2009年5月起生效,由招生就業辦負責解釋。學校以往的招生工作文件和規定凡與本章程有關條款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