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學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09-05-06 14:29:44天津理工大學
天津理工大學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部相關文件,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校開展招生工作和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章程經天津理工大學校長辦公會審查通過,并報上級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和招生政策審核。
第四條 學校概況
一、學校名稱:天津理工大學
二、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三、辦學層次:碩士、本科
四、學校代碼:10060
五、校址:天津市南開區紅旗南路263號(校本部)
天津市紅旗南路延長線 (主校區)
天津市河西區賓館南道5號(天津理工大學華信軟件學院)
第五條 天津理工大學是天津市市屬重點大學,是一所以工科為主,工學、理學、文學、管理學等學科協調發展的多科性大學。
天津理工大學現有全日制本科在校生18000余人。學校現有52個本科專業和39個碩士學位授權學科,覆蓋了工學、理學、文學、管理學等學科門類。
學校擁有一支結構合理、實力雄厚的師資隊伍。在1039名專任教師中,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職稱者占教師總數的44%;具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占67%。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六條 我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條 我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的招生辦公室,作為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學校成立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整個招生過程,確保我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八條 我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特點、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了2009年面向29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分類、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九條 經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按照規定時間寄送到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并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同時學校也通過不同渠道向社會公布。
本科學費標準:普通類專業學費每生每年3200-4000元,藝術類專業學費每生每年8000-10000元,航海類專業學費每生每年1600元,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每生每年12000-15000元,采用新的人才培養模式開設軟件工程專業學費標準待批。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學校下發的2009年新生報到須知。如政府對當年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住宿費標準:根據不同的住宿條件,住宿費為600--1500元/生、年。
我校大部分專業在天津理工大學校本部和主校區上學,軟件工程專業在華信軟件學院上學。
第十條 在錄取過程中我校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報考生源狀況,經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并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對生源好、志愿足、錄取分數高的省、市、自治區的招生計劃作適當調整。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我校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和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確定的并在本章程中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二條 錄取時將依據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按照考生的高考成績分專業錄取。即先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順序排隊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只有當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人數少于我校招生計劃數量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并依此類推。
第十三條 專業錄取以分數優先,即先按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排隊,并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第一專業志愿未達到該專業的錄取分數,再看第二專業志愿是否達到該專業錄取分數,依此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的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到尚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按全國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實行屬地化管理并負責組織實施的管理體制,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執行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辦規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文藝、體育特長生必須經過學校面試考核。
第十五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英語、數學兩科分數之和較高的考生和獲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生等稱號的考生。天津市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六條之規定。
第十六條 對天津生源考生,同等條件下,參考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擇優錄取。
報考我校英語、日語專業的考生,要求考生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英語學科成績等第為A,否則該專業不予錄取。
高考分數相同條件下,首先比較考生數學和英語兩科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若相同,再比較考生其他學科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第(首先比較考生各學科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第為A的數量,如相同,再比較考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第為B的數量,依次類推)及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優先錄取成績較佳者;
高考分數相同條件下,可先對普通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差的考生做出退檔處理,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做出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中所作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我校航海技術專業、輪機工程專業只招男生。
第十八條 非英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日語專業除外),其它外語小語種考生請慎重填報;報考我校英語、日語專業,不需要參加省市招辦組織的口語測試。
第十九條 藝術類考生錄取規則詳見《2009年天津理工大學藝術類招生簡章》。
第二十條 按照規定,學校在接到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錄取審批單后寄發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一律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依據《天津理工大學學生管理條例》、《天津理工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新生入學后將進行體檢復查,藝術類考生入學后將進行專業復試,復查或復試不合格者將按上級和我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入學后,按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學生在校期間實行學分制。
第二十四條 天津理工大學設有覆蓋面達近40%的多種形式獎學金;設有國家助學貸款和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五條 學生完成規定的學業,且符合畢業條件,頒發天津理工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天津理工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規定》要求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章 中外合作辦學
第二十六條 我校十分重視教育對外開放,中外合作辦學開展規范有序。已有中加合作辦學的工商管理、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以及中日合作辦學的工業工程(物流管理方向)等三個專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按計劃正式招生。學校為符合畢業條件和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天津理工大學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凡中外合作辦學的本科專業,將按教育成本收取學費(經天津市物價局批準)。咨詢電話:022-23679954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適用于依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進行的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條 我校以前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凡與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廢止,并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九條 整個招生宣傳、咨詢、錄取工作,統一由我校招生工作辦公室按照本章程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具體組織實施。我校鄭重聲明:在招生咨詢過程中學校招生咨詢人員的個人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考生和家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校招生咨詢人員作任何不符合招生規定的承諾。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天津理工大學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咨詢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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