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信息技術職業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4-17 15:12:43長春信息技術職業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廳有關2009年招生文件的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長春信息技術職業學院。
第三條 學院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前進大街881號,郵編:130012。
第四條 主管部門:吉林省教育廳。
第五條 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第六條 辦學類型:高等職業學校。
第七條 學校代碼:13916
第八條 長春信息技術職業學院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廳2009年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擇優錄取。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學院設有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院招生工作,招生領導小組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學院發展規模,擬定招生計劃,制定學院招生政策,決定學院招生重大事宜。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十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是學院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協調處理學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衡量考生德智體綜合素質,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我院嚴格執行國家教育部和衛生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十三條 根據各省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當地同類招生計劃數120%以內。
第十四條 尊重考生志愿,根據考生填報我院各專業志愿的具體情況,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第一志愿無法滿足時按第二志愿錄取,依此類推。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錄取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
第十五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執行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辦規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
第十六條 錄取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條 錄取外語語種:英語或日語。
第十八條 學院招生專業、招生人數、招生范圍,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生辦公室公布的為準。
第四章 錄取與入學
第十九條 被學院錄取的考生,經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由學院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對取得學籍的學生,學院將依據《長春信息技術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等進行管理,按專業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
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學費:軟件技術專業9800元/年·生;電子商務、計算機網絡技術、計算機多媒體技術、會計電算化專業7800元/年·生。
第六章 學歷證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學習成績合格由長春信息技術職業學院頒發國家規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如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四條 學院招生計劃、專業介紹等詳細情況見學院招生網及2009年招生簡章。
咨詢電話:0431-86809999 85516060 85530915
傳真電話:0431-85530915。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適用于本年度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