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農業大學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章程
2009-04-14 16:19:06湖南農業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政策的規定及學校的辦學宗旨,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陽光工程"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校名:湖南農業大學,英文譯名:HunanAgriculturalUniversity,國標代碼:10537,辦學層次:本、專科,學校性質:省屬重點高等學校,辦學類型:公辦高等學校。
第三條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頒發湖南農業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例者,頒發湖南農業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學校位于歷史文化名城湖南省會長沙市,上級主管部門為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五條學校招生咨詢方式:咨詢電話0731-4618084(兼傳真),監督電話0731-4618013,招生網址www.hnzsjy.net,學校網址www.hunau.net,郵政編碼410128。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了由相關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并領導招生工作的實施。
第七條學校設立招生就業指導處,負責制定有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招生考試和招生錄取工作。
第八條學校成立由校紀委書記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招生計劃及招生專業要求
第九條學校招生錄取按照國家教育部最新頒布的當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十條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有59個本科專業面向全國31個省(市、區)招生,2個專科專業面向湖南招生,具體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市、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一條學校除日語專業外,所有專業只錄取應試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日語專業原則招收日語語種考生,在日語語種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以招收英語語種考生。
第十二條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新生入學后,須進行身體健康復檢,凡不符合錄取要求或弄虛作假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各類別各專業招生人數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條往屆生的錄取按照各省(市、區)招生辦的有關規定辦理,和應屆生同等對待。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綜合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湖南省不超過105%,其他省份根據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不超過120%。
第十七條志愿確定原則:按照志愿順序擇優錄取。不設置學校志愿分數級差,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原則上只錄取有直接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條專業確定原則:專業按分數級差錄取。對于進檔考生,根據考生成績分布設定專業投檔級差,盡量滿足高分考生的專業志愿;第一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可降一個分數級差錄取到第二專業志愿,以此類推;同等條件下,英語成績高者以及所填報專業的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對于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按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九條通過我校專業測試的外省藝術類考生和通過我省專業聯考的本省考生,應參加全國普通高等院校統考;在政治思想考核和體檢合格、文化成績達到分數線基礎上,按綜合成績排名擇優錄取(外省考生綜合成績=文化成績×40%+校考專業成績,湖南省考生綜合成績=文化成績+省聯考專業成績)。
第二十條報考我校體育專業的考生需參加全國普通高等院校統考和生源省體育專業聯考,在文化和專業均達到省控線的基礎上,對進檔考生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文藝、體育特長生應符合教育部及湖南省招生委員會規定的條件,經過我校項目水平測試認定合格,教育廳資格審核通過并公示無異議后,方可按特長生的招生政策予以錄取。
第二十二條原則執行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加(降)分政策。
第二十三條新生入校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和程度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收費標準與資助
第二十四條各專業收費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學校嚴格按照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和湖南省教育廳核定的標準收費。
第二十五條學校設有獎、貸、助、勤、補等多渠道較完善的資助體系。對于家庭困難的學生,學校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序,采取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特困補助、捐資助學補助等措施予以幫助。學校倡導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通過獲得各級各類獎學金完成學業。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湖南農業大學招生就業指導處。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